案例一:江苏某净化材料有限公司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20日夜间,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时发现,该公司一条活性氧化铝系列产品生产线(2#线)正在生产,回转焙烧窑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水膜除尘+布袋除尘)未运行(电表箱电源未开,电机未运行,触摸无热度,水膜除尘器循环水桶内没有除尘用水),焙烧废气未经收集处置经窑口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车间内扬尘现象严重。 后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生产副经理与该公司总部采购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出该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下午发现污染防治设施坏损,从而确定违法行为(设施不正常运行)持续时间,再通过调取该公司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6月8日的用电监控,看出该公司在持续生产(即设施不正常运行期间)。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元整),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2022年8月9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1、用电监控证明生产时间。用电监控可以很直白的看出企业的生产时间,本案中通过调取用电监控很好的让企业如实陈述了自己生产时间,并通过后续调查设施的维修情况,从而锁定该企业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时间;2、“错时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从三月开始展开的夜查,很大的打击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消弭执法盲区,让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受到应有处罚,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二:泰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污水处理工艺未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放废水超过接管标准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6日,泰州市高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泰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改变污水处理工艺,使用的污水处理工艺(收集—加药剂—沉淀—压滤—排放)与环评审批、验收中的A2/O污水处理工艺(废水—收集池—沉淀池加药剂—调节剂—USBA池—生化池—二沉淀—污泥浓缩池—压滤机—排放)不相一致,产生了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未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泰州市高港生态环境局现场委托泰州市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废水排放口污水进行取样,经分析废水排放口污水:COD浓度为1040mg/L,超过胡庄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 【查处情况】该公司擅自改变污水处理工艺未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伍万元(50000元)罚款。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贰拾贰万元(220000元)罚款。 【启示意义】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一般比较重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容易忽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发生变化未开展后评价,导致超标排放的情形,在今后的执法中应该着重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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