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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解答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1-08-16 17: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近日,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部分企业暂停生产经营,部分职工因受防疫措施影响需隔离观察,不能正常到岗工作,在此期间的假期、工资怎么算也成为广大企业和职工关注的焦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政策规定,泰州市人社局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职工工资支付

        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等紧急措施,导致企业暂停生产经营或职工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对企业安排未返岗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二)对企业安排职工在受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支付假期工资。

        (三)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职工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二、职工在外地受防疫措施影响期间的工资支付

        (一)职工因公出差在外地期间,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返岗的,参照第一条“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职工工资支付”情形办理。

        (二)职工因请事假或休假在外地,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返岗的,工资支付依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其中:1、在事假期内的,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处理;2、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内的,企业应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3、事假、休假等假期期满,确因政府采取防控隔离等紧急措施要求无法正常返岗工作的,参照第一条“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职工工资支付”情形办理。

        三、被依法隔离的职工工资支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四、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协商延期支付工资

        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五、隔离期间职工工作与假期的安排

        职工因防疫要求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六、停工停业等紧急措施期满后企业的工作时间安排

        企业不得以受政府采取停工停业等紧急措施为由,要求职工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加班和休息时间要求的前提下,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在年度内统筹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依法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七、特殊工时岗位计算工时办法

        企业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而停工停产的,不影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按现有的工时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如果停工停产时间较长且综合计算工时周期较短的,经审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可在本年度内统筹计算工时。

        八、涉疫情劳动合同的处理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九、职工隔离期满无正当理由应当返岗

        职工在外地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的,要及时告知企业,并提供当地采取防疫隔离措施要求的相关通告或通知、证明等。隔离期满后,企业要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按照本企业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十、企业与职工要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一)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二)企业与职工方代表可就应对疫情情形下的用工安排等内容依法开展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稳定用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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