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某群众通过12345的举报,反映某旅行社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行程,欺诈消费者。我局对举报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核验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变更行程的通知已提前发出且旅游者未有异议,但某旅行社存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法律规定:《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径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处罚结果:处20000元罚款。 案例评析:签订旅游合同,目的是确定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交易行为,约束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督促双方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实现各自的合同目的。旅游合同既可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也可以保护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旅游者应增强合同意识,外出旅游应签好旅游合同,旅行社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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