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beat365官方网站_365速发国际平台登陆_365bet中文体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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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06 15:32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规〔2012〕10号
        • 发文日期: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不断提升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泰州市科学技术奖。分个人和项目设置奖项:
          授予个人的奖项为泰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贡献奖;
          授予项目的奖项为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贡献奖每三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分别不超过2名、8名;在无符合条件的人选时,突出贡献奖可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10项,二等奖项目不超过30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泰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总人数20名至30名。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本市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人)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被授予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贡献奖: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进步中有重大成果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着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二)荣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或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973项目、863项目,或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被列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且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领军人才;
          (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五)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办企业且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五千万元的高层次科技人才。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被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项目; 
          (三)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要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项目; 
          (四)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着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项目; 
          (五)完成重要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创造显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和奖金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每次各奖项奖励金额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级财政列支。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每个项目组获奖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每个项目组获奖人数不超过7人,三等奖每个项目组获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
          推荐单位应根据申报范围和条件进行初查,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的候选人或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自开始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单位和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进行专业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在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自开始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贡献奖被提名人及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建议项目,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建议项目,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表决通过。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贡献奖被提名人及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建议项目需进行评审答辩。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拟定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知晓评审情况及申报项目技术内容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参评项目或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非法侵害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评审委员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成员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取消评审资格,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00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对技术创新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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