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推进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beat365官方网站_365速发国际平台登陆_365bet中文体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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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推进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1 09:37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规〔2013〕11号
        • 发文日期:2013-09-22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推进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

          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推进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暂行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3922

          泰州市推进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暂行实施意见

          为提升水运行业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减轻水体污染和大气污染,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能源利用有关政策,现就我市推进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推进船舶使用LNG工作坚持“环保、安全、经济”原则,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船主自愿”的要求实施。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船舶使用LNG加气站项目的行业管理。

          3.船舶使用LNG加气站项目审批按同级审批原则实施。

          4.船舶使用LNG加气站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保障产品质量,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船舶使用LNG推进目标

          5.近期目标(2013年-2014年)。有序启动船舶使用LNG燃料推广工作,全市改装完成船舶30条以上,建成船舶使用LNG加气站6座以上。

          6.中、远期目标(2015-2020年)。规范船舶动力改装行业管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优化能源利用结构,提升水运行业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全市改装船舶200条,建成船舶使用LNG加气站18座。

          三.船舶使用LNG推进要求

          7.船舶使用LNG动力改装行业管理

          (1)动力改装企业须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2)动力改装企业须拥有改装、检测设备及厂房场地、技术工人,并须经交通运输(地方海事)部门的改装能力建设评估。通过评估的企业由交通运输(地方海事)部门经由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3)动力改装企业依照船检规定,选用船检机构认可的LNG船用产品,进行船舶改装,并对改装质量负总责。同时,按照“一船一档”原则建立改装船舶档案。

          (4)船舶动力改装完成后,由船舶所在地交通运输(船检)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登记备案。

          8.船舶动力改装须由交通运输(地方海事)部门公布的改装企业进行,改装费用按市场调节价收取。船舶动力改装后,航运公司(或船主)凭改装合格证、LNG储罐质检报告,到交通运输部门登记备案。

          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应在船主自愿前提下,有序推动船舶动力改装工作。

          9.船舶使用LNG加气站布点

          (1)加气站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燃气专业利用规划及交通、水利规划,并坚持“科学规划、满足需求、气源多样、形成网络”的原则,与船舶动力改装工作协调推进。

          (2)加气站(含水上油气合建站)建设暂按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NB/T10012010《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等标准执行。趸船LNG加气站建设待相关技术规范出台后依照执行。

          (3)为保障航道通畅和安全,加气站原则上在水上服务区、停泊区对应水岸选址建设。内河航道采用岸基式加气方式为主,长江采用趸船加气方式。

          (4)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现有及拟建水上加油站(岸基)增建船舶使用LNG加气站。

          10.船舶使用LNG加气站项目建设

          (1)具备经营资质并获取气源供气承诺(二级以上气源批发商出具)的燃气企业,在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站定点意见后,同期开展岸线占用、土地利用等申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相关部门批复(意见)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2)燃气企业按照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办理规划选址、环评、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安全预评价、能评和稳评等批复(意见)。上述材料齐备后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3)燃气企业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实施船舶使用LNG加气站建设,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后投运。

          四.船舶使用LNG燃料推进职责

          11.成立全市船舶使用LNG燃料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协调和推进相关工作。

          12.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泰州市推进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实施意见》;负责船舶使用LNG加气站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工作;负责协调天然气气源,保障船舶使用LNG的稳定供应。

          1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船舶使用LNG加气站布点专业规划、工程建设、行业监管等工作。负责船舶使用LNG加气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登记管理。

          1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LNG加气站项目建设涉及的岸线、通航安全(不含长江)、航道等审批工作,引导推动航运公司参与船舶动力改装。负责落实内河船舶LNG动力改装规范,负责动力改装船舶检测、登记备案及水上安全监管。

          15.水利部门负责船舶使用LNG加气站建设中涉河工程审批,协调水利工程用地范围内加气站土地利用问题。

          16.商务部门协助做好水上油气合建站管理相关工作。

          17.安监部门负责船舶使用LNG燃料推广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18.工商部门负责对船舶使用LNG加气站、船舶使用LNG改装企业登记发照工作。

          19.质监部门负责船舶使用LNG加气站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计量监管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负责船舶使用LNG加气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0.泰州海事局依照规定协助做好长江LNG加气站项目通航安全核查等审批工作,负责长江LNG动力改装船舶水上安全监管工作。

          五.其他事项

          21.采用加注趸船方式建设船舶使用LNG加气站的,必须首先通过海事、航道、水利、安监等部门联合组织的安全性评估。加注趸船相关设计标准出台前,暂缓审批趸船LNG加气站。

          22.本意见自2013年101日起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9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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