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beat365官方网站_365速发国际平台登陆_365bet中文体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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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1 09:27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规〔2013〕12号
        • 发文日期:2013-09-22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3922

          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

          为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实现低碳泰州建设目标,推动特色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苏财建〔201237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发展绿色建筑是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节约能源,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关键环节;是加强调整房地产业结构和转变建筑业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是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改造和提升传统建筑业、建材业,实现建设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性工作。各市(区)及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努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以“政府引导、技术先行、因地制宜、有序推进”为原则,着眼于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市场培育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我市绿色建筑的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自2013年起,全面启动绿色建筑建设,大幅度提高绿色建筑比例,形成因地制宜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提升我市绿色建筑应用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等配套能力,建立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绿色建筑的相关政策法规、行政监管、技术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促进我市绿色建筑相关产业发展。“十二五”期间,全市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总面积超500万平方米,建立市场服务体系,形成适应我市实情的绿色建筑工作推进机制。2015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2020年,全市5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三、重点任务

          (一)制订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省、市绿色建筑行动有关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当地气候特点,制订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及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当地绿色建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在新建绿色建筑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运行节能监管、节约型城乡建设等领域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

          (二)在城乡规划中落实绿色建筑要求。

          各地在编制完善城乡规划时,应坚持绿色、低碳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加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促进绿色交通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水资源利用和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引导绿色建筑推广运用和生态城市规划建设。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城乡规划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把绿色建筑规划中的建设要求作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并在规划审批过程中予以落实。

          (三)推动新建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1.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实施重点推进和全面引导相结合的发展策略。自2013年起,全市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项目、省级示范区中的项目以及单体面积超2万平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四类新建项目,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并获得相应的“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或“绿色建筑标识”。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在项目立项审批、土地供应规划条件、城乡规划许可、项目竣工验收和房产销售等环节创新举措,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不断提高开发项目的绿色建筑比例。

          2.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市(区)创建。鼓励各地按照绿色、低碳、生态、智慧、宜居的节约型城乡建设理念进行规划建设,积极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市(区)。有条件地区应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题展厅,推动全社会参与绿色建筑行动。

          3.推进绿色建筑区域示范。推动我市“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提档升级,加快已批准示范区绿色建筑项目实施进度,积极组织申报一批不同类型的示范区,支持成效突出的示范区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鼓励开展省级绿色建筑和生态区域集成示范,积极创建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

          4.推进小城镇和农村绿色建筑示范。深入开展省级重点中心镇、特色镇绿色建筑规划建设示范。积极推进“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和“江苏省综合规划示范镇”创建工作,将发展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及新建建筑节能纳入创建目标。探索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绿色农房,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和样板村庄打造,把建设绿色农房作为重要内容,加强试点示范。到2015年,全市每个涉农市(区)都有绿色农房省级示范村。结合新农村建设,在300户以上集中居住点发展沼气和秸秆气化等集中供气,全市每年建设集中供气工程1-2处。

          (四)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进一步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估工作,确立地源、水源、污水源热泵应用适宜地区。鼓励各地编制区域能源规划,并做好与城乡建设规划的有机衔接。推进可再生能源集中连片推广应用,开展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确保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发电量全部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

          1.做好建筑节能监管基础工作。完善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制度,2015年前,全面完成全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加快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鼓励既有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并做到连续稳定上传能耗数据。

          2.提升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水平。完善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功能,在示范区及各类示范项目中推广建筑用能管理系统,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促进节能精细化管理的支撑作用。公共建筑业主和使用权人要加强用能系统、分项计量设备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有关规定。探索搭建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平台模式,对超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采取强制节能改造或购买节能量的方式实现节能目标。

          (六)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全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装修、扩建、加层等改造及抗震加固时,应综合采取节能、节水等改造措施。具备条件的,应整体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局部改造的,改造部分要达到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经批准的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示范,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大力支持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项目,落实完善国家和省扶持合同能源管理的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规定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2.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各地要充分利用老旧小区出新和环境综合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有利时机,同步推动屋面、外墙、门窗、楼道等部位的节能改造,切实提高居住和环境舒适度。对业主单位取得一致意见或有统一部门管理的建筑,引导鼓励其实施节能改造,并给予必要的扶持。

          (七)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条件,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重点发展墙体自保温体系,积极发展加气混凝土制品、节能一体化屋面、断桥隔热门窗、门窗遮阳一体化系统等建材。引导发展利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全面推广使用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到2015年,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应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20%以上,主城区及各市(区)的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全市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限制生产使用粘土含量超过20%的墙体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加强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信息,引导规范市场消费。

          (八)深入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

          1.加大节约型城乡建设推进力度。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宜居的理念贯彻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个领域,扎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推动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转型升级,提高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到2015年,建立有效的节约型城乡建设推进机制,形成比较完善的成果示范推广体系。

          2.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钢结构、木结构等结构体系,加强建筑工业化配套技术集成应用研究,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3.加强绿色施工工作。开展绿色施工创建活动,到2015年,全市绿色施工技术应用覆盖率达50%以上,全市大中型工程10%以上达到绿色施工工程标准,省级示范区50%以上的工程达到绿色施工工程标准。

          4.推进住宅全装修。开展装饰装修工厂化生产示范试点、菜单式装修住宅小区试点,研究集装饰装修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装饰装修新模式,并给予一定政策扶持。鼓励品牌家装企业、材料企业构件生产加工制作、物流配送、民工培养管理平台,为全装修住房质量提供市场保障。到2015年,市中心城区新建住房中成品住房的比例达40%以上。

          5.完善建筑物资源利用体系。各地在城镇规划、旧城改造中,应重视对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避免大拆大建。大型公共建筑的拆除,由各地政府确定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负总责,组织编制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规划,明确建筑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设施建设用地。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鼓励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泰州市墙改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工作,监督、指导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并将该项工作列入对各地节能目标考核中。各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对绿色建筑行动的统筹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绿色建筑行动年度任务分解和考核评价工作,强化对建设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财政部门制定扶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财政激励政策,统筹现有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建筑行动;国土资源部门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科技部门设立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扶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税务部门研究落实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项目开发主体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人民银行市内各分支机构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上给予绿色建筑适当优惠;机关事务管理及卫生、教育、旅游、体育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好相关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与改造工作。

          (二)强化技术创新。

          加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技术产品、装备建造及环境保障等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技术研究,积极开展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提升绿色建筑技术创新能力。推进相关示范工程建设,加快适宜技术推广应用与普及,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推广技术目录,建立绿色材料信息库。开展绿色装饰装修材料及部品达标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绿色装饰装修材料市场,预防和控制室内环境污染,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装饰装修材料及部品。

          (三)强化政策扶持。

          将年度绿色建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各级绿色建筑财政扶持资金挂钩,建立奖惩机制。实行税收优惠,全面落实国家支持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材料。鼓励各地将绿色建筑比例及成品房比例等作为刚性规划设计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研究制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城市配套费减免等激励政策。制定绿色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在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明确绿色施工内容及对应费率标准。

          (四)强化过程监管。

          在项目设计和评估过程中,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审查绿色建筑标准和绿色建筑投入,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没有节能审查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比例、建筑节能等要求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和施工监督的具体办法,加强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评估阶段的监管和稽查。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制度,确保绿色建筑指标落实到位。

          (五)强化工作导向。

          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强化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考核,提高考核分值权重。各市(区)统计上报年度商品住房价格时,可将建造成品房增加的装修费用分开统计。对从事设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将其实施绿色建筑业绩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并与招标投标、资质审查、市场准入等工作挂钩。将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纳入住房保障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将绿色建筑推进情况和成效作为“人居环境奖城市”及“鲁班奖”“优秀设计奖”等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必备条件或优先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定期对实施绿色建筑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9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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