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泰州市市级政府
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泰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
关于推进泰州市市级政府购买
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泰州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民生福利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推进泰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制、健全全市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质量和公共财政支出绩效,不断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明晰政府公共服务管理职能;有效整合社会组织公益资源与政府公共服务资源,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培育壮大社会组织,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创新社会管理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公共服务新格局。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在我市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
三、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协调一致。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以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共同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各项工作。
(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建设,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承接方。
(三)增量改革,存量适时推进。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新增事项不再增设机构和编制;原承担适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的机构及人员,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向过渡。
(四)配套改革,稳妥推进。坚持与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等相结合,逐步推开,稳妥推进。
(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细化公共服务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承接方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健全多方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或机构。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人员、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在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范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市场主体较为成熟的公益性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政府出资的商业保险、劳动就业咨询、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基本养老服务、社会困难人群救助、城市规划设计、宣传会展服务、基础设施管护、环卫保洁、绿化养护、生态环境建设、账务管理和审计评估、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教育医疗和就业服务等适合社会力量承办的项目,优先列入政府购买范围。具体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中心工作、政府转变职能要求、财力水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等因素确定。
(四)购买方式。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承接方,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实施购买。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管理,由购买主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购买,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购买。
(五)购买程序。购买主体根据当年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单位)工作实际、预算安排等因素,按照民生优先、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购买公共服务的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购买:
1.提出购买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本部门(单位)当年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提出具体购买项目,制定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细化项目资金安排,明确具体购买方式,提出购买需求和绩效目标,量化考核标准等,并报市政府审批。项目资金安排内容应当符合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2.组织实施购买。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购买项目,购买主体应当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购买。确定服务承接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提供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项目组织实施。服务承接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购买主体要对承接方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购买主体及服务承接方均应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应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
4.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资金拨付。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购买主体购买公共服务所需资金从年度预算资金或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再另外追加。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办理支付。
五、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编委办、发改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其中:
编委办负责参与审核购买主体提出的购买公共服务事项,适时调整部门三定职能、机构编制及人员。
发改委负责牵头推进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的转型升级“五项重点改革”工作,促进政府行业管理、社会生活事务管理等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
监察局负责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将各部门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
民政局负责编制社会组织目录,协助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负责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对承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财政局负责统筹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提出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种类、性质和内容,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和业务监督管理,指导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对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监督等。
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建议,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
法制办负责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协助起草与审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进行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组织购买,科学编制采购方案,严格依法履行采购程序,保证公平有序竞争。
工商局负责对承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协助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企业单位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
购买主体负责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申报和具体组织实施,对承接方提供的服务进行指导、跟踪和检查,制定委托事项评估办法,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六、有关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分工配合,积极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和监督机制。
市财政局要结合2014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14年度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把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探索和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