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关于促进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促进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
对在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备案进入上市辅导期或与境外保荐机构正式签约启动境外上市程序的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券商辅导费等费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企业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对规范股改后在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上市和挂牌过程中因改制而增加的地方财力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本地金融机构开展本地已挂牌上市企业股权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在我市实现转让的,以及对本地已上市或拟上市企业兼并原没有产权隶属关系的市内外企业(机构)的,由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二、扎实推进直接债务融资
对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产品的生产型企业给予融资总额万分之五的一次性奖励。对为生产型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产品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除按照《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奖补外,按其当年债务融资产品(一年期及以上的)实际发行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金融业创新发展
开展区域金融改革试点,着力在推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企业信用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等方面取得新突破。鼓励金融机构争先创优,对取得国家和省创新试点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鼓励各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排污权、专利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按市人民银行审核确认的质押融资总额的适当比例进行奖补。
四、着力强化融资担保支撑
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做精做强,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规模较大、主业突出、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本级组建成立1-2家规模达5亿元的政府背景担保公司,每个市(区)至少组建1家3亿元以上规模的政府背景担保公司。探索设立市级担保基金,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之间按适当比例合理分担代偿风险。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对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业绩突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财政给予适当奖励,用于扶持担保公司发展。
五、建立完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对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小微企业、涉农、科技贷款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偿。完善苏科贷、科贷通等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提高科技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强化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探索建立“特色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对支持医药名城、文化名城、生态名城、港口名城建设的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养老金融、港口金融等特色金融创新提供贷款风险补偿和适当贴息。
六、充分发挥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作用
设立首期规模为2亿元的市级中小企业转贷资金,并视运作情况逐步扩大,鼓励社会资本参股转贷资金,并按审核后参股资金的万分之十给予奖励。规范运作程序,优化续贷服务,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续贷难的矛盾。构建转贷资金运作市、区联动机制,进一步放大转贷资金功能。
七、创新地方政府投融资方式
加快组建市级城建基金,推动城市建设加快发展。整合各类产业专项资金,逐步实现财政资金“拨改投”。加快组建市级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及现代农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市级PPP项目库中成功落地的项目,市级财政给予相关实施机构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相关金融机构为市级PPP项目以优惠利率提供融资服务的,经评定后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在本市设立各类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对非本地国资背景且市场化运作的基金公司,由财政按基金公司当年投在本地生产型企业资金增量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
八、推动平台公司转型发展
通过吸纳民营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收购兼并等形式壮大政府平台资产规模,提高资产质量,促进政府平台向公司化、市场化、实体化方向发展。引导有条件的平台公司打造集担保、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小额贷款等业务为一体的金融发展平台,并推动其加快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型,提升全方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九、吸引保险资金参与我市项目建设
充分利用保险资金规模大、使用期限长、资金成本低等特点,积极与相关保险公司总部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战略合作,引进保险资金参与我市基础设施、产业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对在引进保险资金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适当奖励。
十、打造市级金融服务中心
以金融服务区为依托,有效整合政府、金融机构及社会中介等优势资源,组建成立区域性、一站式的综合金融服务中心,打造集融资咨询、产品展示、融资服务、担保支持、周转续贷、征信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和社会大众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金融公共服务和融资解决方案。鼓励引导金融、类金融等机构入驻金融服务区,并在物业费、场租费及购房价格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本政策的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经信委、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泰州银监分局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确定。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在市区执行,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参照执行。
本政策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且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申报,不得同时享受其它奖补政策。
凡发生重大安全或风险事故、违纪违法案件被查处的单位,取消其当年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