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市区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beat365官方网站_365速发国际平台登陆_365bet中文体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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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市区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9 09:38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办发〔2015〕117号
        • 发文日期:2015-12-04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扶持市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

          关于扶持市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四届八次全会决策部署,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市政府设立市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重点为市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融资担保、社会化服务和队伍建设等提供帮扶。

          一、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支持中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提升知识产权应用水平,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产品,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新发展能力。凡企业当年技术改造投入达500万元(含研发投入、设备投入、信息化改造投入、产学研联合技术服务费、科技成果引进技术转让费等),按其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凡新获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或省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列入全市企业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的,按项目研究经费的10%予以补助,单项补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

          二、加强中小企业创业服务

          加强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凡获批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批为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省级以上小企业创业基地,按其当年培育新创办注册企业数,给予5-10万元的创业辅导补助。

          鼓励在省市重点工业园区和创业基地中建设供中小企业创业的廉租型标准厂房,对市区廉租型标准厂房建设单位按当年建设竣工面积给予奖励,单层标准厂房奖励3万元/万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奖励6万元/万平方米。为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或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提供廉租型标准厂房租赁的机构,按其减免租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担保机构经过行政许可,担保业务开展1年以上,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在70%以上的,按其提取风险准备金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以年平均在保余额为基数,给予不超过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各市(区)中小企业转贷资金平台、中小企业统贷平台,按年日均转贷、统贷余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按年日均在保余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壮大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对获批为国家级中小企业示范服务平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批为省级三星、四星、五星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社会化服务机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获批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政策宣传、技术服务、融资对接、法律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等。对受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中小企业科技、质量、管理、两化融合等诊断活动的单位,按诊断费的50%给予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6万元。

          五、加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

          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培训工作,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进规模培育企业进行免费轮训;对受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培训的单位,按参培人员给予100元/人次的补助。

          六、附则

          本政策中所述中小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分的中、小、微型企业。本政策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本政策不适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本政策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条扶持政策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已明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技改投入类项目补助,按市、区财力分享比例负担。

          本政策自2015年起在市区试行,靖江、泰兴、兴化三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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