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通知 beat365官方网站_365速发国际平台登陆_365bet中文体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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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13 17:28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发〔2017〕145号
        • 发文日期:2017-08-14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4日


          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改革创新试验区,根据《江苏省泰州市建设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江苏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助力产业高端发展

          (一)建立发展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立产业投资母基金,吸引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设立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高技术船舶及海工装备、节能与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类股权投资子基金,优先扶持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产业投资母基金首期规模50亿元,未来3~5年基金总规模达到200亿元。

          (二)加大三大主导产业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机构研究支持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高技术船舶及海工装备、节能与新能源三大主导产业的金融产品。对银行机构当年发放的三大主导产业贷款增量部分给予最高3‰的奖励,单个银行机构最高100万元。

          (三)强化对特色产业的金融支持。鼓励各地依托省级以上开发区或市级特色园区,围绕支持发展特色产业,积极采取多元化的金融扶持措施,通过以点带线、以线带面,推动金融改革率先在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重点板块取得突破。根据各市(区)和医药高新区制定的金融支持特色产业政策实施成效,市本级分别给予一定奖补支持。

          (四)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推动绿色产业创新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质押融资、合同能源管理融资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融资等业务,按照不超过审核确认的融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对通过排污权质押方式贷款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贴息最高50万元。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对当年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生产型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行规模(一年期以上)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对当年成功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发行规模的1‰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最高30万元。

          (五)支持企业利用境外资金转型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型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利用境外资金支持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船舶、海洋工程、新能源、医疗器械、智能装备等专业子公司,通过境外借款、开展跨境租赁资产交易、在境外发行债券等形式支持我市企业引进设备,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实际融资规模的3‰给予奖励,单个公司最高100万元。

          二、助推科技型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六)加快发展天使投资。成立市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合作,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注册期在三年以内)提供天使投资。对经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在我市注册纳税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对获得社会创投机构投资期限超过2年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不超过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加大本地创投机构培育力度,对列入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后备机构库的创投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七)大力发展信用担保基金。市、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首期1亿元规模的信用担保基金,与银行、担保和再担保公司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优先支持在泰州创业的领军人才(团队)。对贷款不超过500万元的市级创业团队,按照有产品、有市场、有财务、有纳税的“四有”原则,担保费(含再担保费)第一年给予全额补贴,第二年减半补贴,并鼓励银行机构按贷款基准利率发放贷款。对信用担保基金业务量前三名的金融机构,且风险控制达到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积极探索科技保险奖补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科技保险奖补机制,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科技保险融资增信和分担创新风险。对投保科技保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不超过保费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对保险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科技保险的,按照不超过当年科技保险保费总收入的3%给予补贴,单个保险机构最高10万元。

          (九)鼓励发展信用融资工具。鼓励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担保公司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单户500万元以下的信用贷款、贷款保证保险和无反担保条件的融资担保,每年按照不超过实际业务总额(信用贷款总额、贷款保证保险承保总额或信用担保总额)的5%给予奖励,单一机构最高100万元。

          (十)提升离岸孵化基金运作水平。以市级产业投资母基金为依托,设立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融资担保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成果奖励资金,力争3~5年总规模达10亿元,为离岸孵化在孵项目、落地项目等提供融资支撑。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由合作银行机构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6~10倍放大授信,对所贷项目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由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机构按比例共同承担。成果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落地项目转化奖励、基地运营奖励和项目落地园区、乡镇(街道)服务奖励,对通过专家评审的落地项目企业、离岸孵化基地、项目落地园区、乡镇(街道)分别给予10~50万元、5~30万元、5~15万元奖励。

          三、支持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

          (十一)创新科技金融产品。鼓励银行机构针对企业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按照不超过审核确认的质押融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支持银行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订单、仓单、股权等质押融资业务,按照不超过审核确认的质押融资总额的0.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对企业通过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用,给予最高50%的补贴,并按照不超过其当年所申请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最高50万元。对当年开发或推广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品和首台(套)产品质量险、专利执行险、专利侵权责任险、专利综合险等科技保险产品的保险机构,按照不超过产品保费的3%给予奖励,单个产品最高10万元。

          (十二)建立科技贷款贴息制度。对国税开票销售保持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净增贷款部分,按照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贴息最高100万元。上述贴息政策,给予一年以上贷款贴息一次,贴息不超过两年。

          (十三)推进投贷联动业务。鼓励银行机构在泰设立投贷联动中心或股权投资公司,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等实现投贷联动,通过“股权+债权”模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对投贷联动业务中,银行机构或银行确定的合作机构当年股权投资部分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投资发生额的1%给予银行机构奖励,单个银行机构最高50万元。市金融办每年组织开展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十佳”评选活动,对“投贷联动十佳”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具备资质的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十四)支持企业发行债券。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力争到2020年,全市生产型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总规模突破100亿元。对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产品的生产型企业,按照不超过其融资总额的0.5‰给予奖励。对生产型企业成功发行双创债的,给予最高20%的利息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最高100万元。对为生产型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产品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除按照《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苏财金〔2014〕46号)申报奖补外,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债务融资产品(一年期以上)实际发行金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

          (十五)构建联合授信及共保机制。鼓励银行机构运用“一行主办、联合授信”机制,对融资需求较大、风险偏高的创新型企业实施联合授信,分散授信风险。对联合授信额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该联合授信体主办团队10万元奖励,其中,牵头银行机构得50%,参与银行机构按授信比例分配其余50%。鼓励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对融资需求较大、风险偏高的创新型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对共保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该共保体主办团队5万元奖励,其中,首席承保人得50%,其他承保人按承保比例分配其余50%。

          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十六)推动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争创各类金融特色机构,开展特色金融业务,力争到2020年,经认定的各类金融特色机构突破50家。对银行机构新设科技支行或经上级行批准设立分行级科技金融服务部门,且实行单独配备人力资源、单列信贷计划、建立单独的信贷评审机制、单独的考核机制和单独的尽职免责制度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科技金融特色支行的银行机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大健康、绿色、科技、文化等各类金融特色支行,给予5万元奖励。对保险机构新设科技保险支公司或经上级机构批准设立市级科技保险业务部门,且配备专门科技保险团队、实行专项考核管理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科技金融特色保险支公司的保险机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七)大力发展科技担保业务。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实行市、市(区)联动,发展一批规模较大、主业突出、经营规范、信用较好的国资控股或参股融资担保机构,市本级担保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亿元,各市(区)、医药高新区担保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重点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科技金融特色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给予10万元奖励。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对服务科技型等企业业绩突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不超过季均担保余额的3‰给予奖励。

          (十八)稳步扩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鼓励和支持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在省级以上创新载体参与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对新成立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年末平均年化利率10%以内),按照不超过当年发放科技贷款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个公司最高100万元。

          (十九)完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落实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政策,整合现有各类风险补偿资金,设立统一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建立市、市(区)两级联动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科技金融风险补偿专项资金2000万元,主要用于补偿银行机构科技信贷损失,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弥补投资于我市初创期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损失的风投机构,分担合作保险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的风险,补偿离岸孵化项目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等。

          五、营造良好的科技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打造产融综合服务中心。构建前台(融资供需信息系统)+后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贯通、线上(两大系统功能互补)+线下(各类金融机构集中办公)联动、贷款(各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及直接融资)有机组合、担保(国有政策性担保公司)+风补(以保险公司为主的政银保风险补偿机制)有力支撑的综合服务中心,重点为各类科技型企业提供一站式、一体化、一键通的高效金融服务。对入驻产融中心的金融机构,每年组织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评选活动,对获奖创新产品每个给予30~50万元奖励。安排专项财政资金,保障产融中心日常运转。

          (二十一)加强企业征信体系建设。以信用培育为核心、产融结合为导向,依托人行征信系统和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搭建全市企业征信平台,形成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增进和信用激励“四位一体”的运行格局。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成立国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征信机构,为企业高效融资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二)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扩大续贷政策适用范围,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对市场前景好、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鼓励金融机构对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随意收缩正常付息企业的担保额度。严格落实国家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要求,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整治层层加码加价行为。

          (二十三)强化对银行系统绩效考评。完善对银行系统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奖励办法,围绕聚焦金融改革、服务科技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分年度制定银行系统工作目标绩效考评方案和计分办法,组织对银行机构进行考核,引导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全力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

          六、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另有规定外,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奖补资金由市、区按财力分享比例共同负担。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奖补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制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资金申报审核管理。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参照本政策执行。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5〕208号)同时废止,之前制定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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