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beat365官方网站_365速发国际平台登陆_365bet中文体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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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0-05-19 16:18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办发〔2020〕14号
        • 发文日期:2020-05-19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泰州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保障粮食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的通知》(苏政办〔201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超标粮食的定义

        本方案所称超标粮食,是指种植、收购、存储、运输、加工和销售的原粮(小麦、稻谷等),经检化验判定,其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指标超过规定范围,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二、超标粮食的判定

        (一)判定依据

        判定超标粮食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重金属等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依据主要为《GB 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标准。

        (二)监测机制

        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植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发改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市场监管部门对粮食加工品组织抽样检验监测。粮食经营企业运用快速或常规的检化验设备对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或者委托具备检验资质与能力的第三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农业农村、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当地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三)监测内容

        粮食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真菌毒素、药剂残留情况;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四)处置分工

        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含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要求履行超标粮食处置主体责任,加强对超标粮食处置工作领导。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列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超标。

        发改部门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落实和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超标粮食处置管理要求,安排政府定向收购处置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及时报告市(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出现行政村级区域性超标粮食时,发生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超标粮食处置方案。

        三、超标粮食处置措施

        (一)集中定点收购

        超标粮食发生地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确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实施方案,公开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收储存仓库或者收纳库点(以下统称定点收储库点)由市(区)发改部门根据仓容、粮食流向划片设置,并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市(区)发改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统贷统还”的原则,共同确定贷款主体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承贷,并落实相关贷款条件。

        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信用等级良好;

        2.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3.具有与区域内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量;

        4.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

        5.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监管,并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6.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有关规定。

        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

        定点收储库点按照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要求,及时详细建立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处理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二)选择分类处置

        超标粮食经技术处理和检验后,根据质量差别予以分类。按照符合饲料用粮标准作饲料用粮,符合工业用粮标准作非食用工业用粮,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三)定向销售

        集中收购的超标粮食应当采取指定用途、定向销售方式处置。超标粮食发生地市(区)发改部门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立超标粮食销售报告备案制度,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出库时,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将出库情况(含涉及的粮食批次、数量、质量情况及买方企业信息等)向市(区)发改部门报告并报送相关方面材料。超标粮食发生地发改部门应当在超标粮食出库前5个工作日内将销售情况通报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和购买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时提前3个工作日将超标粮食处置情况告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

        超标粮食销售时,卖方应当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的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销售处置货款应当及时归还贷款。

        参加竞购(或承担)超标粮食转化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诚信守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近3年中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2.能够保证超标粮食单存单放;

        3.必须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加工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并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不得超过加工转化能力购买超标粮食,不得改变用途处置超标粮食。

        超标粮食接收地,超标粮食买方企业应当在第一批粮食到库时,按照约定用途立即向当地发改等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粮食流向或使用进度等信息,发改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在超标粮食后续处置过程中,定期对超标粮食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四、超标粮食处置费用承担

        超标粮食收购价格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的通知》(苏政办〔2018〕16号)有关规定执行。

        超标粮食处置费用按照粮食权属关系,由市、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处置费用可从财政预算、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全部由经营者承担。

        五、强化部门监督检查

        市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对检验机构以及粮食收储企业、中标转化处置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予以监督检查,确保全程留痕可追溯、资料完整可查证、责任清晰可追究。

        (一)承担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样品、虚假监测预警报告;

        (二)未严格审核购买处置企业的资格;

        (三)承担超标粮食相关收储、销售、转化处置过程中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未严格履行超标粮食销售出库检验记录要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产品,导致其流入口粮或者食品市场;

        (五)未按要求检验并进行分类储存单存单放;

        (六)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处置或者移动超标粮食;

        (七)未建立粮食收购、入库(厂)质量安全档案;

        (八)销售、处置企业未按要求在销售、入库(厂)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 擅自转让或改变超标粮食用途,集并、处置企业未索取检验报告,处置企业未按要求对产品逐批送检、报送处置结果;

        (十)未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转化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或饲料卫生标准而售出,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责任与追究

        建立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属地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转化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依照本方案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方案,制定超标粮食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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