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的通知 beat365官方网站_365速发国际平台登陆_365bet中文体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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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1-01-25 16:24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办发〔2020〕59号
        • 发文日期:2020-12-24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落实《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推行河长制工作要求,突出河道空间要素、资源和公益性功能保护,维护河道生命健康,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结合“两违”整治、“三乱”治理,规范河道管理行为,实现河道长效管理和资源合理利用,促进泰州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以维护河道生命健康为主旨,以保障河道功能良好为基础,以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节约集约利用为核心,以强化河道空间管控、规范河道开发利用为抓手,不断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支撑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规划原则。规划编制坚持下列原则:

        (一)生态优先、保护为要的原则;

        (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联动合作、协调共治的原则;

        (四)社会参与、共护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江苏省防洪条例》

        7.《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8.《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9.《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0.《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1.《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

        12.《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1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14.《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15.《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16.《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

        17.《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18.《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泰政规〔2011〕2号)

        19.《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办发〔2017〕27号)

        (二)有关标准规范、规划

        1.《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SL201-2015)

        2.《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2015)

        3.《防洪标准》(GB50201-2014)

        4.《治涝标准》(SL723-2016)

        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6.《生态河湖状况评价规范》(DB32/T 3674-2019)

        7.《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8.《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国办函〔2017〕20号)

        9.《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国办函〔2012〕124号)

        10.《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发〔2003〕29号)及2016年调整补充的水功能区划成果

        11.《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

        12.《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

        13.《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2017-2035)(苏政复〔2018〕97号)

        14.《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2018年修订)》(苏政复〔2019〕20号)

        15.《江苏省耕地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苏发改农经发〔2017〕1176号)

        16.《江苏省区域水利治理规划》(苏水计〔2020〕8号)

        17.《泰州市城市防洪规划(2016-2030)》(泰政办发〔2018〕70号)

        18.《泰州市城市水系规划》(修编)(泰政办发〔2018〕71号)

        19.《泰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16-2030)》

        20.《泰州市内河航道网规划(2015-2030)》

        21.《泰州内河港总体规划(2020-2035年)》阶段性成果

        第五条 规划范围。车路河、上官河、西塘港、下官河、兴盐界河、盐靖河、古马干河(泰兴段)、东姜黄河、凤凰河(北段)、靖泰界河、两泰官河、如泰运河、生产河、送水河、宣堡港。

        第六条 规划水平年。规划基准年2019年,近期水平年2025年,远期水平年2035年。

        第七条 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围绕“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的总体目标,明晰河道功能定位、强化河道功能保护、严格河道空间管控,积极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范、科学、高效的河湖保护与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河道保护格局,提升河道防洪、供水、生态、航运、景观等综合功能,促进河道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近期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立河道岸线空间用途管控制度,基本消除河道水域岸线“两违”“三乱”现象。河道空间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和保护,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水平显着提升,管理体系更加高效规范,河道功能不断完善提升。

        (三)远期目标。到2035年,岸线空间用途管控制度全面落实,河道空间得到全面管控,生态环境全面改善提升,资源利用全面实现高效集约,管理体系全面健全完善,河道综合功能全面提升,“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生态健康、人水和谐”的美好愿景全面实现。

        第八条 规划任务。分析河道保护面临的形势与需求,确定河道功能定位,制定河道保护方案,提出河道功能、水域岸线、重要基础设施保护与空间管控方案与措施,推进制定河道岸线开发负面清单,提出河道开发利用控制性指导意见。健全河道管理体系,提出规划实施意见与保障措施。

        第二章  河道基本情况

        第九条 自然地理概况。泰州地处长江、淮河下游,江苏中部,长江北岸。规划车路河、上官河、西塘港、下官河、兴盐界河、盐靖河(淮河流域)属于淮河流域水系,古马干河(泰兴段)、东姜黄河、凤凰河(北段)、靖泰界河、两泰官河、如泰运河、生产河、送水河、宣堡港、盐靖河(长江流域)属于长江流域水系。规划河道地处北亚热带气候区,多年平均气温15℃,多年平均降水量975.5mm。

        第十条 水功能区。规划河道涉及水功能区共计33个:

        (一)车路河涉及车路河兴化渔业用水区、车路河兴化农业用水区和车路河兴化饮用水源区3个水功能区;

        (二)上官河涉及上官河兴化饮用水水源区和上官河兴化农业用水区2个水功能区;

        (三)西塘港涉及西塘港农业用水区;

        (四)下官河涉及下官河兴化景观娱乐用水区、兴化北郊过渡区、兴化缸顾饮用水水源区和下官河沙沟渔业用水区4个水功能区;

        (五)兴盐界河涉及兴盐界河兴化渔业用水区;

        (六)盐靖河涉及盐靖河兴化农业用水区,姜溱河姜堰农业用水区,中干河姜堰农业用水区,中干河姜堰饮用水水源区,西姜黄河泰兴、姜堰农业用水区,西姜黄河泰兴工业用水区,季黄河泰兴农业、工业用水区,季黄河泰兴饮用水水源区,夏仕港靖江农业、工业用水区和夏仕港靖江饮用水水源、农业用水区10个水功能区;

        (七)古马干河(泰兴段)涉及古马干河泰兴工业、农业用水区和古马干河泰兴农业、工业用水区2个水功能区;

        (八)东姜黄河涉及东姜黄河泰兴工业、农业用水区和东姜黄河泰兴农业、工业用水区2个水功能区;

        (九)凤凰河(北段)涉及凤凰河泰州海陵景观娱乐用水区;

        (十)靖泰界河涉及靖泰界河饮用、工业用水区和靖泰界河农业、工业用水区2个水功能区;

        (十一)如泰运河涉及如泰运河泰兴河失农业、工业用水区,如泰运河泰兴工业、农业用水区,如泰运河泰兴饮用区和如泰运河泰兴分界农业、工业用水区4个水功能区;

        (十二)宣堡港涉及宣堡港高港农业用水区;

        (十三)两泰官河、生产河、送水河不涉及水功能区。

        第十一条 生态空间保护区域。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规划河道共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3个,生态空间管控区域32个。主导生态功能为饮用水水源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水源水质保护、物种资源保护等:

        (一)车路河涉及1个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车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二)上官河涉及1个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上官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三)下官河涉及1个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为缸顾饮用水源保护区。涉及1个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下官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四)盐靖河涉及1个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为中干河姜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5个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中干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姜溱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夏仕港清水通道维护区、黄桥古镇风景名胜区和西姜黄河-季黄河清水通道维护区;

        (五)古马干河(泰兴段)涉及5个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古溪镇风景名胜区、泰兴市生态公益林、新街镇银杏种质资源保护区、西姜黄河-季黄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和元竹镇银杏种质资源保护区;

        (六)东姜黄河涉及5个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大伦森林公园、蒋垛森林公园、黄桥镇香荷芋种质资源保护区、西姜黄河-季黄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和黄桥古镇风景名胜区;

        (七)凤凰河(北段)涉及1个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环城河风景名胜区;

        (八)靖泰界河涉及3个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西姜黄河-季黄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夏仕港清水通道维护区、曲霞镇印达村和丁桥村风景名胜区;

        (九)两泰官河涉及1个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为泰兴国家古银杏公园(专类园);涉及2个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如泰运河(泰兴市)清水通道维护区和泰兴国家古银杏公园(专类园);

        (十)如泰运河涉及2个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如泰运河(泰兴市)清水通道维护区和黄桥古镇风景名胜区;

        (十一)生产河涉及2个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中干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和大伦森林公园;

        (十二)送水河涉及1个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引江河(高新区)清水通道维护区;

        (十三)宣堡港涉及3个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高港区胡庄镇古银杏种质资源保护区、泰兴国家古银杏公园(专类园)和新街镇银杏种质资源保护区;

        (十四)西塘港、兴盐界河不涉及国家级生态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第十二条 水质监测断面。规划河道共设置地表水考核(省考以上)断面11个,其中省考断面8个,国考断面3个:

        (一)车路河设置东门泊、新张线2个省考断面;

        (二)上官河设置上官河官庄南省考断面和猪腊沟吉耿“十四五”国考断面;

        (三)下官河设置缸顾“十四五”省考断面;

        (四)兴盐界河设置民主村“十四五”国考断面;

        (五)古马干河(泰兴段)设置马甸闸西国考断面;

        (六)东姜黄河设置中桥“十四五”省考断面;

        (七)靖泰界河设置毗芦大桥“十四五”省考断面;

        (八)如泰运河设置冷库码头、砂石厂 2 个省考断面;

        (九)西塘港、盐靖河、凤凰河(北段)、两泰官河、生产河、送水河、宣堡港未设置省考以上断面。

        第十三条 河道岸线利用现状。按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生产经营性项目、居民房屋、文旅设施等分类对岸线利用情况进行统计,河道现状岸线占用率分别为:车路河36.5%、上官河25.1%、西塘港15.1%、下官河22.4%、兴盐界河12.2%、盐靖河21.8%、古马干河(泰兴段)15.2%、东姜黄河12.6%、凤凰河(北段)92.8%、靖泰界河29.1%、两泰官河17.2%、如泰运河16.0%、生产河22.4%、送水河27.1%、宣堡港24.2%。

        第十四条 河道存在问题

        (一)河道功能问题。部分河段淤积严重、圩堤不达标,部分圩口闸和排涝泵站老化失修,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功能正常发挥。航运繁忙期间船行波对未驳砌的岸坡造成严重冲刷,危及河道安全运行。

        (二)河道资源保护问题。建设项目不断增加,违规建设、侵占河道和堤防的现象时有发生,河道岸线资源无序开发现象突出,部分河道存在非法圈圩、围网围栏养殖现象,堤防及滩面无序开垦耕种,淤泥随意堆放,两岸有部分废弃沉船。

        (三)河道水环境问题。河道水质稳定达标仍有压力,水质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河道航运量逐年递增,船舶污染不容忽视,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垃圾乱倒、污水乱排等现象较为普遍。

        (四)河道水生态问题。河道生态治理不够系统,部分河道底泥淤积和富营养化现象严重,水土流失时有发生,河道水生态系统依然脆弱。

        (五)河道空间管控问题。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虽然初步完成,但具体管理要求还需进一步与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做好衔接。巡查管理手段单一,对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执法周期长,执行难度大,河道空间管控能力还需进一步强化。

        (六)河道管理问题。河道管理体制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平台建设尚未完善。

        第三章  河道功能

        第十五条 河道功能定位。规划河道功能定位如下:

        (一)车路河主要功能为防洪、供水、生态,次要功能为航运和景观绿化;

        (二)上官河主要功能为防洪、水资源与供水,次要功能为生态、文化景观及航运;

        (三)西塘港主要功能为防洪排涝和供水,次要功能为航运;

        (四)下官河主要功能为防洪、水资源与供水和生态,次要功能为文化景观和航运;

        (五)兴盐界河主要功能为防洪、水资源与供水,次要功能为景观绿化;

        (六)盐靖河主要功能为防洪、供水和治涝,次要功能为文化景观和航运;

        (七)古马干河(泰兴段)主要功能为防洪、供水、治涝和航运,次要功能为景观绿化;

        (八)东姜黄河主要功能为供水、治涝和航运,次要功能为景观绿化;

        (九)凤凰河主要功能为防洪、供水和治涝,次要功能为景观绿化;

        (十)靖泰界河主要功能为防洪、供水、治涝和航运,次要功能为景观绿化;

        (十一)两泰官河主要功能为供水、治涝和航运,次要功能为景观绿化;

        (十二)如泰运河主要功能为供水、治涝和航运,次要功能为景观绿化;

        (十三)生产河主要功能为供水和航运,次要功能为景观绿化;

        (十四)送水河主要功能为供水,次要功能为景观绿化;

        (十五)宣堡港主要功能为防洪、供水、治涝和航运,次要功能为景观绿化。

        第四章  河道保护方案与措施

        第十六条 保护范围

        (一)河道管理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具体管理范围以现场埋设界桩为准。

        1.车路河管理范围:堤脚线外10 m;有防洪墙段,河口线外15 m。

        2.上官河管理范围:堤脚线外10m;有防洪墙段,河口线外15m。

        3.西塘港管理范围:堤脚线外10m;有防洪墙段,河口线外15 m。

        4.下官河管理范围:堤脚线外10m;有防洪墙段,河口线外15m。

        5.兴盐界河管理范围:堤脚线外10m。

        6.盐靖河管理范围:兴化段为有堤段,堤脚线外10m;无堤段,河口线外10 m。姜堰段为有堤段,堤脚线外10m;无堤段,河口线外10 m。泰兴段为河口线外10m。靖江段为有堤段,堤脚线外10m;无堤段,河口线外20 m。

        7.古马干河(泰兴段)管理范围:河口线外10m。

        8.东姜黄河管理范围:河口线外10m。

        9.凤凰河(北段)管理范围:以征地红线为界。

        10.靖泰界河管理范围:靖江段为有堤段,堤脚线外10m;无堤段,河口线外18 m。泰兴段为河口线外10m。

        11.两泰官河管理范围:高港段为河口线外50m。泰兴段为河口线外10m,其中城区段30m。

        12.如泰运河管理范围:河口线外10m,其中城区段30m。

        13.生产河管理范围:医药高新区段为河口线外20m。高港段为河口线外10m。姜堰段为河口线外10m。

        14.送水河管理范围:堤脚线外10 m。

        15.宣堡港管理范围:高港段为河口线外20 m。泰兴段为河口线外10m。

        (二)河道保护范围。河道保护范围根据河道、堤防的具体情况确定,有堤防的河道可以根据堤防等级在管理范围线外划定30~50m作为保护范围,无堤防的河道可以在管理范围线外划定10~30m作为保护范围。

        (三)重要水利基础设施管理范围。河道周边重要基础水利设施主要包括堤防、闸泵站等水工建筑物。

        1.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堤内外戗台,防渗导流工程及堤内外护堤地,护岸控导工程,水文、观测等附属工程设施及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用管理区;

        2.闸泵站工程管理范围根据工程等级确定,包括闸泵站主体工程,下游引水渠道及消能防冲设施,两岸连接建筑物,上下游及两侧一定宽度范围,水文、观测等附属工程设施及闸泵站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用管理区。

        第十七条 河道功能保护

        (一)防洪排涝、航运功能保护

        1.严格河道管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爆破、钻探、挖筑,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应当报市水利部门批准;

        (2)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3)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市水利部门批准,并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航运畅通,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同时还应当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不得降低航道通航条件。涉及港口项目的,还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开展河道清淤。定期开展水下地形、河道断面、河道淤积等情况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制定轮浚计划,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复后组织实施。保证河道5-10年至少疏浚一次。

        (二)供水功能与水资源保护

        1.严格落实水资源利用控制红线。强化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依法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

        2.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严格用水效率控制,推进节水型载体建设,完善用水计量与统计制度。

        3.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强化水功能区达标监督管理。

        (三)生态环境保护

        1.滨河空间整治。严格涉水审批,规范岸线保护利用;明确管理范围,加强岸线及水域空间管控;加强水域岸线保护能力;落实渔业养殖规划;严格河道采砂,落实码头综合整治提升行动。

        2.水污染防治。编制排污口整治计划,加强河道沿线排污口整治;加强河道沿线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或者接管处理;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能力与处理率;提高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控制和削减农业面源污染,建设生态农业;整治船舶污染,实施河道沿线船舶整治工程。

        3.生态治理。严格落实河道轮浚规划;加强水质监测,提升应急处理水平;实施水土保持、防护林建设等生态工程。

        (四)景观功能保护。推进生态河湖建设,加强生态护岸和滨水空间整治,提升河道生态景观功能。

        第十八条 河道水域岸线保护。

        (一)岸线功能区划分。将河道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四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划分为保护区:

        (1)引起深泓变迁的节点段或者改变分汊河段分流态势的分汇流段等重要河势敏感区岸段;

        (2)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以及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岸段;

        (3)位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等生态敏感区,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需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的河湖岸段;

        (4)根据地方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河湖岸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划分为保留区:

        (1)河势变化剧烈、岸线开发利用条件较差,河道治理和河势调整方案尚未确定或者尚未实施等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岸段;

        (2)位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以及国家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生态敏感区,但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河湖岸段;

        (3)已列入国家或者省级规划,尚未实施的防洪保留区、水资源保护区、供水水源地的岸段;

        (4)为生态建设需要预留的岸段;

        (5)虽具备开发利用条件,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规划期内暂无开发利用需求的岸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划分为控制利用区:

        (1)岸线开发利用程度相对较高的岸段,为避免进一步开发可能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等带来不利影响,需要控制或者减少其开发利用强度的岸段;

        (2)重要险工险段、重要涉水工程及设施、河势变化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需控制开发利用方式的岸段;

        (3)位于风景名胜区的一般景区、地方重要湿地和地方一般湿地、湿地公园以及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但未纳入生态红线范围需控制开发利用方式的岸段。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划分为开发利用区:

        (1)河势基本稳定、岸线利用条件较好的岸段;

        (2)岸线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岸段。

        (二)岸线功能区划分成果

        1.车路河近期规划岸线保留区5段占比27.7%,控制利用区6段占比56.7%,开发利用区1段占比15.6%;远期规划岸线保留区4段占比75.1%,控制利用区3段占比9.3%,开发利用区1段占比15.6%。

        2.上官河近期规划岸线保护区2段占比9.3%,保留区5段占比79.3%,控制利用区2段占比11.4%;远期规划岸线保护区2段占比9.3%,保留区7段占比90.7%。

        3.西塘港近期规划岸线保留区13段占比75.8%,控制利用区11段占比24.2%;远期规划岸线保留区24段占比100.0%。

        4.下官河近期规划岸线保护区2段占比13.4%,保留区9段占比65.2%,控制利用区4段占比21.4%;远期规划岸线保护区2段占比13.4%,保留区13段占比86.6%。

        5.兴盐界河近期规划岸线保留区4段占比80.3%,控制利用区3段占比19.7%;远期规划岸线保留区7段占比100.0%。

        6.盐靖河近期规划岸线保护区7段占比5.4%,保留区35段占比73.8%,控制利用区13段占比11.5%,开发利用区10段占比9.3%;远期规划岸线保护区7段占比5.4%,保留区36段占比74.1%,控制利用区11段占比10.8%,开发利用区11段占比9.7%。

        7.古马干河(泰兴段)近期规划岸线保护区2段占比2.0%,保留区17段占比51.9%,控制利用区14段占比38.3%,开发利用区5段占比7.8%;远期规划岸线保护区2段占比2.0%,保留区23段占比66.7%,控制利用区8段占比23.5%,开发利用区5段占比7.8%。

        8.东姜黄河近期规划岸线保留区15段占比81.9%,控制利用区2段占比8.8%,开发利用区3段占比9.3%;远期规划岸线保留区15段占比81.9%,控制利用区2段占比8.8%,开发利用区3段占比9.3%。

        9.凤凰河(北段)近期规划岸线保护区1段占比24.3%,保留区8段占比75.7%;远期规划岸线保护区1段占比24.3%,保留区8段占比75.7%。

        10.靖泰界河近期规划岸线保留区17段占比70.3%,控制利用区11段占比22.1%,开发利用区3段占比7.6%;远期规划岸线保留区17段占比70.3%,控制利用区11段占比22.1%,开发利用区3段占比7.6%。

        11.两泰官河近期规划岸线保护区2段占比6.1%,保留区15段占比76.2%,控制利用区5段占比8.7%,开发利用区3段占比9.0%;远期规划岸线保护区2段占比6.1%,保留区15段占比76.2%,控制利用区5段占比8.7%,开发利用区3段占比9.0%。

        12.如泰运河近期规划岸线保护区2段占比2.7%,保留区22段占比72.4%,控制利用区8段占比23.8%,开发利用区1段占比1.1%;远期规划岸线保护区2段占比2.7%,保留区21段占比71.3%,控制利用区9段占比24.9%,开发利用区1段占比1.1%。

        13.生产河近期规划岸线保留区12段占比70.8%,控制利用区8段占比26.2%,开发利用区2段占比3.0%;远期规划岸线保留区16段占比84.4%,控制利用区2段占比3.4%,开发利用区4段占比12.2%。

        14.送水河近期规划岸线保护区2段占比18.6%,保留区1段占比19.1%,控制利用区1段占比19.2%,开发利用区2段占比43.1%;远期规划岸线保护区2段占比18.6%,控制利用区2段占比38.3%,开发利用区2段占比43.1%。

        15.宣堡港近期规划岸线保护区4段占比27.5%,保留区7段占比26.2%,控制利用区7段占比43.0%,开发利用区2段占比3.3%;远期规划岸线保护区4段占比27.5%,保留区7段占比26.2%,控制利用区7段占比43.0%,开发利用区2段占比3.3%。

        (三)岸线功能区管理要求。岸线功能区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从严控制、科学规划、适度开发、有效利用、协调有序”的原则。

        1.岸线功能区的土地应当严格保护、有序利用。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或者社会公益性项目确需占用岸线功能区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地区和行业发展规划。

        3.岸线保护区内一律不得建设非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也不得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确需建设与防洪、水资源、水环境、岸线治理及保护等有关项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充分论证后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4.岸线保留区可以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或者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河道内建设项目要求,原则上不得实施岸线开发利用活动。城市发展建设确需利用保留区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岸线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的岸线可以利用,相关部门应当注重对岸线开发利用的指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开发利用行为不得影响防洪安全、航运安全、河势稳定、水生态环境,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已有岸线利用项目管理意见。现有岸线利用项目,违反河道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要求、与规划河道水域岸线功能分区不一致、非法占用河道水域岸线的,不得在现有规模上改建、扩建;影响防洪、水质及水利设施安全以及河道管理的,应当逐步清退或者搬迁。

        第十九条 重要基础设施保护

        (一)涵闸、泵站应当设立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由市水利部门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划定,并设立标志。禁止在涵闸、泵站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捕(钓)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水利工程,对损坏的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涵闸上公路桥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利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负责。

        (三)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审查批准。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改变工程设施及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结构的,应当事先征得水利部门同意。

        (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者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地段,应当限期拆除。

        (六)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第二十条 河道空间管控

        (一)管理范围内管控要求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禁止损坏涵闸、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2)禁止在堤防、滩地、河坡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和毁坏护坡、防洪墙、林木草皮等行为;

        (3)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在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等;

        (4)禁止向河道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及农作物秸杆等;

        (5)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6)禁止擅自在河道及其两侧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或者兴建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7)禁止擅自在河道内圈圩、打坝;禁止其他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市水利部门批准;

        (2)工程设施施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市水利部门备案;

        (3)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挖筑、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应当经水利部门批准;

        (4)涉及港口、码头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批复的规划进行,污染防治、风险防范、事故应急等环保措施必须达到相关要求。

        (二)保护范围内管控要求。在河道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三)生态管控范围内管控要求。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对不同类型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河道开发利用控制性指导意见

        (一)加强岸线分区管理,严格执行开发利用项目准入制度;

        (二)加强河道水资源管理保护,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

        (三)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控制岸线开发利用活动,促进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章  实施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实施原则。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步实施、注重效益、制定计划、协调推进的原则,统筹规划项目实施时序。

        第二十三条 实施计划。针对河道空间管控、水域资源保护与利用、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能力提升等提出实施计划。

        (一)空间管控。科学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生态管控范围,以及重要水利基础设施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限和管理责任。

        (二)水域资源保护与利用。整治生活排水口,全面加强沿线各乡镇污水管网建设;推广高效生态绿色农药,减少农药和化肥使用;实施水功能区达标建设;结合河道整治、清淤等工程,开展生态岸坡建设,加大水土保持力度,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结合“两违”整治、“三乱”治理、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五项行动方案等,拆除河道内阻碍行洪、航运设施;定期进行河道断面、淤泥监测,做好河道疏浚工作。

        (三)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根据岸线功能分区,指导开发利用行为。切实加强涉水建设项目水行政审批及后续监管工作。通过“两违” “三乱”整治,不断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利用项目。

        (四)管理能力提升。完善河长制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要求,明确管理职责。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配备先进管理设施设备,提升工程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效益分析。规划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恢复和提升河道功能,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生态和经济的良性循环。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研究制定河道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规划实施的政策支持,强化顶层制度保障。

        (二)组织保障。强化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河道保护规划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统筹河道保护各项事宜,确保规划长期有序实施。

        (三)资金投入。统筹整合资金,完善投融资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渠道,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四)监督管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河道保护长效化、制度化。

        (五)社会参与。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营造全民治水兴水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市发展形势,结合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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