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保人员入住护理院可不可以报销?
| |
|
|
![]()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入住定点护理院,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护理费用收取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定点护理院等级分别为一级 400 元、二级 600 元、三级 800 元、市外 1100 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报销 90%和 80%。参保人员入住市外护理院办理异地就医和转诊备案的,待遇与本地相同;未办理异地就医或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下降 10 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定点护理院发生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累计计算,不享受大病统筹、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防贫综合保险(原健康扶贫保险)等待遇。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