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等待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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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市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统筹待遇享受等待期由 6 个月调整为 3 个月,自参保缴费到账之日起计算,连续缴费满 3 个月后可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等待期内,个人账户按规定划拨,统筹待遇不享受。
在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自最后一次缴费月向前计算,连续缴费不足 3 个月的,需连续缴满 3 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医保统筹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用的,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后 3 个月内足额补缴到账的,中断期内应有的医保待遇可享受。中断缴费后未在 3个月内足额补缴到账的,实行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待遇享受挂钩政策:若参保人员首次出现中断缴费,自中断缴费之日起计算,在本市已连续缴费满 60 个月且在 6 个月内足额补缴到账的,或在本市已连续缴费满 120 个月且在 1 年内足额补缴到账的,中断- 3 -期内应有的医保待遇可享受;其余情况中断期内不享受待遇,自重新缴费到账之日起执行 3 个月统筹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可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因首次参保缴费或续保等情形产生待遇封锁期,在封锁期间转入单位参保,自单位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医保统筹待遇,若又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需自最后一次缴费月向前计算连续缴费满 3 个月(断缴 3 个月内足额补缴到账的视为连续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医保统筹待遇。在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因用人单位欠缴医保费用的,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 3 个月内足额补缴终止劳动关系后费用的,按规定享受医保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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