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1月1日起,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待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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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和治疗方式调整为: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脏病3期及以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患上述疾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备案后,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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