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开始,为降低生产成本,飞跃公司在未使用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严重超标重金属的废水经沙石过滤后排出厂区,造成周边环境重金属超标。截至案发时,该公司累计排放生产废水约50吨。
掌握该案件线索后,兴化市检察院立即启动民事公益诉讼调查程序,积极探索环境污染类案件生态损害赔偿的确定与履行程序,确保赔偿款在当事双方平等磋商的基础上,依法、迅速、足额交付到位,有效化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难问题,同时为下一步实施生态修复工作准备充足的资金。
兴化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邀请泰州环境监测中心专家,根据专业的污染物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污染后果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确定污染治理费用。邀请人民监督员,以公开听证方式促成平等磋商。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见证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飞跃公司面对面,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磋商生态修复费用履行数额与方式,拟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公开签订协议,确保协议自愿公平合法。
公开听证会上,检察官与人民监督员共同对生态环境局与飞跃公司拟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公开审查,在确保赔偿的合法性和自愿性前提下,见证当事双方负责人在协议书中签字确认。明确违约后果,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赋予赔偿协议一定的强制执行力。赔偿义务人拒不签署《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则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义务人未按期履行协议,则由生态环境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非诉执行。通过“检察公益诉讼+民事非诉执行”的诉讼衔接模式,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难以按期支付到位问题,同时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陷入“诉累”困境。
听证会结束后,飞跃公司第一时间向市财政局专项账户缴纳生态损害修复费,并于2021年1月28日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