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累加享受。
二、截至2022年2月10日,参保女职工按原规定未休完产假的,按调整后规定的计发天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