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经备案后,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与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合并计算一个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比例报销,最高可报15000元。超过最高限额的费用可纳入门诊统筹按规定报销。
门诊慢性病病种
门诊慢性病待遇
限额
标准(元)
一类
高血压(高危、极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或临床并发症、糖尿病出现并发症、银屑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慢性萎缩性胃炎、骨结核、慢性肾炎、脑性瘫痪、淋巴结核、视网膜黄斑变性、白塞氏病、干燥综合征、扩张型心肌病
起付标准:在职800元,退休500元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在职报销75%,退休报销80%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职报销65%,退休报销70%
双通道药店:报销75%(仅限已办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备案的)
5000
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限额为15000元
二类
癫痫、脑梗死、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限心绞痛、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和支架手术后抗凝治疗)、克罗恩病、自身免疫性肝炎、溃疡性结肠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帕金森氏病、肺纤维化、多发性肌炎/多发性皮肌炎、阿尔茨海默症
8000
三类
强直性脊柱炎、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功能衰竭、系统性血管炎、慢性肾脏病2期、系统性硬化症、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