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7/2016-01887 | 分 类 | 专项资金 工业、交通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经信委 | 发文日期 | 2016-11-08 |
文 号 | 泰经信发〔2016〕278号 | 时 效 |
各市(区)经信委、财政局,泰州医药高新区发改委、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市区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117号)有关规定,设立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扶持市区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泰州市财政局
扶持市区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市区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117号)精神,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中所述中小企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分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三条 设立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泰政办发〔2015〕117号文确定的政策的兑现,重点为市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融资担保、社会化服务和队伍建设等提供帮扶。
第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择优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具体申报要求
第五条 为降低企业获取政策支持的成本,提高政策落实效率,对省级以上部门认可或授予各类称号、认证的项目,采取简化流程、免申报的方式。
免申报的项目包括:
1、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
2、省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
3、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4、国家级中小企业示范服务平台,省级三星、四星、五星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5、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上述5类免申报项目以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由经信委提供名单及相关依据。
第六条 不属于上述免申报范围内的项目按照以下对应条款的要求申报。其中:
1、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⑴在泰州市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平台类企业除外);
⑵具备健全的基础管理和财务内控制度,财务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并按规定对外报送;
⑶诚信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拖欠职工工资和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2、企业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⑴资金申请报告,主要陈述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申请事由等,落款为项目单位公章;
⑵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申报企业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⑷泰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第七条 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扶持资金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⑴申报项目经经信系统核准或备案,企业在项目实施期内环保、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无重大事故;
⑵年度项目技术改造投资500万元-3000万元(含研发投入、设备投入、信息化改造投入、产学研联合技术服务费、科技成果引进技术转让费等)。
2、支持标准:
(1)符合条件的技改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不超过6%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列入全市企业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的,按项目研究经费不超过10%予以补助,单项补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
3、项目申报需补充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申报表;
(2)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3)技改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附发票复印件及清单);
(4)企业有关佐证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ISO9000证书、安全等相关部门批复等,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
4、项目资金安排:按市、区财政分享比例负担。
第八条 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1、扶持重点及支持标准:支持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改善创业环境、增强服务功能及小微企业进规模培育服务。对省级以上小企业创业基地,按其当年培育新创办注册企业数,当年新办企业5家以上及新进规模以上企业2家,奖励5万元;当年新办企业8家以上及新进规模以上企业4家,奖励10万元。
2、申报条件:
(1)经省认定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重点培育小企业创业基地;
(2)基地运营单位实际运营时间2年(含)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3)上年度创业基地内入驻企业数不低于50家(含新入驻),其中当年新入驻企业不低于5家,两年内培育进入规模以上企业不低于3家(附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
(4)上年度为创业基地内企业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各类公共服务活动不低于3场(次)。
3、申报材料: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表;
(2)创业基地建筑面积及运营单位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创业基地的标牌、厂房、公共配套设施等图片资料;
(4)创业服务工作情况,包括创业服务内容、组织中介机构参与创业服务情况;创业服务绩效(入驻企业数、经济和社会效益统计数据,至少1家典型创业辅导案例);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活动(不低于3场次)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活动通知、人员签到册、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场景照片等);
(5)基地内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入驻时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联系电话及至少30家企业(含全部新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培育进规模企业情况表,包括企业名称、主营业务,近3年来主营业务收入及增幅,提供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进规模材料证明;
(7)创业服务专项审计报告(重点对新入驻企业服务收支等进行审计反映,并附费用明细表及有关支出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 廉租型标准厂房项目
(一)廉租型标准厂房建设奖励项目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应位于市区重点开发园区、创业基地、科技创业中心内,专门用于出租,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发展;
(2)单个标准厂房建设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
2、奖励标准:
(1)单层标准厂房按3元/平方米奖励;
(2)多层标准厂房按6元/平方米奖励。
3、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标准厂房建设奖励申请表;
(2)标准厂房建设相关规划许可、批件复印件;
(3)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与承建单位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
(4)标准厂房图片资料;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廉租型标准厂房租金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出租标准厂房项目位于市区重点开发园区、创业基地、科技创业中心内;
(2)标准厂房运营机构为科技型、新兴产业等中小微企业减免标准厂房租金。
2、补助标准:
对运营机构按其减免租金额不超过50%给予补助,上限50万元。
3、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标准厂房租金补助申请表;
(2)标准厂房所有权证复印件;
(3)所在园区租用标准厂房相关优惠政策文本复印件;
(4)享受减免租金的中小微企业名单;
(5)相关企业承租合同复印件;
(6)相关企业的现场图片资料;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及业绩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公司经过行政许可,担保业务正常开展1年以上;
(2)担保公司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在70%以上;
(3)担保放大倍数在2倍及以上。
2、补助标准:
(1)风险准备金补助:对担保公司上年度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上限50万元;
(2)业绩补助:按担保公司上年度服务中小微企业年平均在保余额给予不超过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补助申请表;
(2)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及附注,着重对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进行披露);
(4)上年度新增担保业务明细表(含上年初在保业务)(加盖合作银行公章);
(5)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中小企业转贷(统贷)资金平台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平台由政府主导且运行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平台正常运行1年以上;
(3)转贷(统贷)资金平台收费不高于一定的标准。
2、补助标准:
(1)市(区)中小企业转贷资金平台、中小企业统贷平台按年日均转贷(统贷)余额不超过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平台按年日均转贷余额不超过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中小企业转贷(统贷)资金补助申请表;
(2)业绩专项审计报告;
(3)中小企业转贷(统贷)业务明细表;
(4)中小企业转贷(统贷)业务收费发票复印件;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项目
1、扶持重点及支持标准:支持受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由省三星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的各类服务活动。按其活动层级及业绩给予50%-100%的费用补助,单场次不超过5万元。
2、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命名的三星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社会化服务机构)。
3、申报材料:
(1)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项目申请表;
(2)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委托文书(工作计划、委托书等);
(3)服务工作情况总结;
(4)相关服务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5)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场景照片等);
(6)受服务企业的情况反馈。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诊断服务项目
1、申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受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正常开展服务1年以上。
2、补助标准:
按诊断费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次单企补助不超过6万元。
3、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补助申请表;
(2)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相关活动的文件;
(3)诊断项目合同复印件;
(4)所承办的诊断活动的情况说明及照片;
(5)所承办的诊断活动收费发票复印件;
(6)所承办的诊断活动满意度调查表;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培训服务项目
(一)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补助
1、扶持重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年度中小企业工作计划,确定培训主题、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时间,制定下发年度培训计划,并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培训项目的承办机构。承办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进规模培育企业等经营管理人员免费参加轮训。
2、申报对象和条件: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相关培训项目的中标机构。
3、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印发的举办相关培训的通知;
(2)培训项目实施的经费决算;
(3)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总结、签到表、课件、照片、学员培训反馈表等)。
(二)受委托培训单位补助
1、扶持重点:
(1)符合条件的单位年初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年度自主培训计划,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实际以及企业培训需求,引导相关单位开展专题培训,并对申报的计划进行审核和整合,选择部分符合要求的培训项目进行委托培训。对纳入受委托培训的项目,按照参培人员给予受委托单位100元/人次的补助;
(2)受委托培训单位须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按照要求做好相关资料和台账的收集整理工作。项目实施前须提前向业务处室进行报备,业务处室对受委托培训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单位,不予补助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2、申报对象和条件
泰州市区内有培训资质的单位(包括高校、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培训机构、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受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采取市场化方式,对中小企业进行相关专题培训。
3、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委托文件(年度培训计划);
(2)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总结、签到表、课件、照片、学员培训反馈表等)。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兑付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公开发布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扶持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及受理时间。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区经信委、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市经信委和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区属单位报送的单个申报材料。市级单位或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的非区属单位的项目直接向市经信委项目归口处室申报。申报材料提交份数视具体项目评审需要而定,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十六条 各有关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推荐意见,随具体项目申报资料转报市对口部门。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从确认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成相关类别的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资金扶持奖励的项目进行单位资格、材料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初步的评审意见和资金安排建议,在市经信委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将扶持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将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扶持项目资金,联合行文下达有关区财政及市级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市财政全额安排的扶持项目资金,由市财政直接下达有关区财政及市级项目单位;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安排的技改扶持项目资金,市财政下达市级负担部分,有关区财政收到市级资金后,及时安排区级应负担资金,一并下达项目单位。
第四章 职能分工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负责年度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的制定发布、受理申报、组织评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运用规范性管理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当年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有关扶持奖励资金。同一项目不得提出两类以上的资金申请,也不得兼报市级其他财政扶持资金项目。
第二十一条 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按1%的比例提取项目综合管理与评审经费,用于项目评审专家聘请、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政策宣传发布及信息平台建设、委托第三方机构咨询审计等专项活动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社会效益、资金使用的规范化程度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虚假申报、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与泰政办发〔2015〕117号文同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