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30/2016-05106 | 分 类 | 市政府办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6-05-11 |
文 号 | 泰政办发〔2016〕5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2016年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
泰州市2016年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
为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焚烧乱抛隐患,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2016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对秸秆收集利用按量进行补贴
市级以上财政对市区秸秆收集利用量超过1500吨的企业(站点)进行补贴,标准为每吨30元。
市财政对辖区内收集利用量(只统计1500吨以上企业的收集量)在5000-10000吨的市区范围内的镇(涉农街道),奖补3万元;10000吨以上的,奖补5万元。
二、对大型终端消耗秸秆的企业进行补贴
对终端消耗泰州市秸秆超过2万吨的市区秸秆利用企业,市级以上财政按每吨20元进行补贴。
三、对整体推进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的镇(涉农街道)进行补贴
对整体推进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夏季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率超过95%、秋季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率超过70%)的市区范围内的镇(涉农街道),市财政按全量还田面积以2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
四、强化考核监管
市财政局和市农委将根据《泰州市2016年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办法》规范资金使用,加强绩效考核。2016年继续按照《泰州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区范围内的镇(涉农街道)进行严格考核,推动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工作开展。
靖江市、泰兴市和兴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出台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意见。
附件:泰州市2016年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办法
附件
泰州市2016年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办法
根据《泰州市2016年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规范使用扶持资金,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对市区企业(站点)(含大型终端消耗秸秆企业)秸秆收集利用量的考核
(一)考核流程
1.企业上报。由企业(站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报送所在区财政局和区农委;
2.区级审核并上报。企业所报材料经所在区财政局和区农委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农委;
3.第三方核查。由市财政局和市农委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察看,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报告;
4.市级复核。市财政局和市农委根据第三方核查结果,抽查不少于20%的企业;
5.公示。考核结果将在泰州农业网上公示5天以上。
(二)企业(站点)须提供的材料
1.秸秆收购台账。包括与供应户的秸秆购销协议、收购票据、每日秸秆收购明细表等。
2.秸秆销售台账。包括秸秆产品销售凭证、利用企业入库单或过磅码单等。
3.秸秆加工台账。包括用电发票、打捆设备技术参数和秸秆产品单位用电量(度/吨)等。
4.财务资料。主要是与秸秆利用企业(主体)资金往来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大型终端消耗秸秆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1.秸秆入库单或过磅码单,过磅码单上要有送草人签字;
2.与秸秆收集点的资金往来情况等证明材料;
3.燃料款银行日记账,并将秸秆与其他燃料分开记账。
二、对市区整体推进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的镇(涉农街道)的考核
镇(涉农街道)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率按各区第三方核查结果计算。由镇(涉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区财政局和农委(农机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农委(报告需附第三方核查证明)。市财政局和市农委结合市级秸秆禁烧禁抛督查情况,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市农委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拨付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三、奖补资金兑现
奖补资金原则上在2017年夏收之前兑现到位。对秸秆散乱堆放、发生大面积腐烂或弄虚作假的企业(站点),取消获取奖补资格;上述企业(站点)所在镇(涉农街道)也相应取消获取奖补资格。凡被卫星监测发现或省、市巡查组发现有焚烧或大面积乱抛秸秆的镇(涉农街道),一律取消获取奖补资格。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农委负责解释。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