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49/2016-03671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财政、金融、审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6-06-24 |
文 号 | 时 效 |
——2016年泰州市市级财政强农惠民利企政策摘登
编者按: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强化财政调控职能、服务三大主题工作”这条主线,主动适应和积极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更加注重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为民取向,精准调整完善财政政策体系,持续加大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力度,统筹做好稳增长、调结构、减税负、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增动能等各项工作,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谱写“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的泰州篇章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放大全省“财政宣传月”特色品牌效应,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忠实践行为民理财宗旨,泰州市财政局以走访服务市级机关部门、登门服务“营改增”试点企业、汇编发放财政政策宣传手册、调研帮扶定点挂钩贫困社区为主要形式,开展了一系列财政法规政策宣传服务活动。现将市级财政2016年组织实施的相关强农、惠民、利企政策(摘要)予以刊登,以期更好地搭建财政与企业、百姓沟通的桥梁,促进财政各项政策工具的有效运用,服务保障措施的全面落实。
助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相关政策
1、支持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新落户的属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市产业引导基金可按项目注册资本金的5—10%投资参股;其终端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市内工业企业采购其产品且年采购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2%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软件业务开票销售首次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对工业设计及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提速项目,符合条件的,经审核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2、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入3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含自制和联合研发设备)投资额4%的比例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战略,企业购买智能机器人设备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以上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3、促进企业上市重组。对在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备案进入上市辅导期或与境外保荐机构正式签约启动境外上市程序的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券商辅导费等费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企业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对在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上市和场外市场挂牌过程中增加税费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10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企业兼并原没有产权隶属关系的市内外企业(机构),按完税交易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4、引导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着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或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且当年开票销售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激励企业争先创优。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管理创新优秀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通过省级认定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对新获省优秀软件产品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6、引领企业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对高效节能装备规模化生产、节能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按300元/吨标准煤奖励,对企业实施年节电量30万千瓦时以上项目按2000元/万千瓦时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新购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实施国家和省鼓励推广的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绿色照明示范、清洁生产示范、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应用示范等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通过节能认证的产品一次性补助5万元。
7、助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出口或进口规模超过1亿美元并列入省、市试点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或平台,在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中小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的,对企业当年实缴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总计不超过80%的补助。对在境外设立、并购营销机构建立营销网络的,给予企业境外实际投资额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经省考核认定的贸易摩擦预警点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对外贸企业参加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的费用,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引导加快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外经贸企业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自主品牌建设,对其境外商标注册、出口产品认证、境外宣传广告、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全额、同一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省级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或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一般贸易出口额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文化产品及服务和中医药服务等服务贸易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交易额1%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