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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6/2018-05872 分 类 政策文件解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18-06-01
        文 号 有 效 性
        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年本)解读—生态环境保护方面
        信息来源:投资处 发布日期:2017-01-06 11:07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一、目录调整制定的必要性

           《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建设目标: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环境质量达到省定现代化标准,二氧化碳排放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地表水优于Ⅲ类水质的比例80%以上,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比例72%以上,人民群众对生态和人居环境的满意度持续提高。

            十三五期间,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诸多挑战:一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的挑战。我市仍处于新型工业化加快转型时期,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总量仍将进一步增加,环境承载力逐步逼近限值。二是提升环境质量的挑战。传统煤烟型污染与PM2.5等新老大气环境问题并存,区域水环境质量不佳,部分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农村地区面源污染等问题依然严重。三是环境风险防控的挑战。长江沿线危险品生产储运企业和码头密集,化工园区较多,一些小规模涉重企业集聚,部分危险废物未能及时规范处置,对空气质量、饮水安全、土壤生态等造成威胁。

            为适应新形势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我委在《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基础上,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条目作出部分调整,突出更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

           二、目录调整制定的主要方面

           1、根据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增加部分条目。

           2、根据国家2013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增加部分适合我市发展的鼓励类条目。

           3、对原有条目中表述不准的内容进行调整。

           4、删除了部分不具备操作性的内容。

           三、与2013年版的主要区别

           1、鼓励类“十三、机械”增加“20.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依据:国家2013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鼓励类“十三、机械”增加“21.污水防治技术设备” (依据:国家2013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3、鼓励类“十七、轻工”“1.无元素氯(ECF)和全无氯(TCF)化学纸浆漂白工艺开发及应用”删除(依据:泰州无此产业基础)。

           4、限制类“二、第二产业”(一)化工行业增加“3.天然气化工项目”(依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5、限制类“二、第二产业”(一)化工行业增加“4.长江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依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

          6、限制类“二、第二产业”(一)化工行业“3.饮用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内,通榆河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化工项目”删除(前言已对化工项目落户    区域提出限制)。

           7、限制类“二、第二产业”(二)轻工行业增加“4.铅蓄电池项目” (依据: 该项目污染严重且难以治理)。

            8、限制类“二、第二产业”(六)其他“2.不符合各类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项目(不符定位的轻污染项目和退城入园项目除外)”修改为“2.不符合各类园区产业定位重污染工业项目”(表述更清晰)。

           9、限制类“三、第三产业”“5.饮用水源二级和准保护区内设置经营性餐饮业” 删除(放禁止类)。

           10、禁止类“二、第二产业”(四)其他“5.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删除(与其它条款有重合)。

           11、禁止类“二、第二产业”(四)其他增加“5.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及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依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2、禁止类“二、第二产业”(四)其他增加“7.自备燃煤电站” (依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3、禁止类“二、第二产业”(四)其他增加“8.新通扬运河、泰东河和卤汀河两侧100米范围内建设与水源水利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泰州市内河港总体规划》项目除外)(依据:《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14、禁止类“二、第二产业”(四)其他增加“9.引江河两侧300米范围内建设与水源、水利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依据:《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15、禁止类“三、第三产业”增加“8.饮用水源二级和准保护区内设置经营性餐饮业、娱乐设施”(依据:《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16、淘汰类“一、第一产业”增加“3.在饮(备)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围网、网箱养殖和畜禽养殖” (依据:《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17、淘汰类“二、第二产业”(三)其他增加“3.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依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8、淘汰类“二、第二产业”(三)其他增加“4.在饮(备)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煤场、灰场、垃圾场、垃圾填埋场”(依据:《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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