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91/2017-05119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综合政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法制办 | 发文日期 | 2017-11-16 |
文 号 | 有 效 性 |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经2011年第43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1年7月,市政府出台《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泰政规[201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鼓励我市企业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树立优秀示范企业标杆,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颁布实施,2015年《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出台和2017年《江苏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修订,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主要依据《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江苏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并参照南京、苏州等地的做法,从增加获奖组织数量、增设鼓励类奖项等方面进行了修订,确保我市有足够多的组织争创省、国家级质量荣誉。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 将办法名称由《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修改为《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第二条增加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将市长质量奖的获奖主体由企业扩大到组织。
3. 第四条增加了获奖组织数量,由原“获奖企业每次不超过2家”修改为“每次不超过5家,其中市长质量奖不超过3家,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家。”将原第十二条提名资格“总得分700分以上且排名全市前3位的”修改为第十三条“总得分500分以上且排名全市前6位的”。
4.将原第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产(商)品质量被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的”分别修改为第十条第一项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国家、行业、地区产品、工程或服务抽查不合格的”。
5. 将原第二十一条“由市政府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50万元”、第二十二条原“未被审定的企业,可给予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表彰(颁发提名奖证书,不颁发奖杯和奖金)”修订为第二十条第三款“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颁发奖杯、证书,并向每个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组织分别颁发奖金50万元和20万元”。
四、《办法》修订过程中征求意见情况
按行政程序要求,《办法》修订过程中征求了各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相关合理性建议均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