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6904331/2017-05032 | 分 类 | 交通运输 工业、交通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海事局 | 发文日期 | 2017-12-28 |
文 号 | 时 效 |
各船舶水上修造、拆解单位:
为加强辖区船舶水上修造、拆解单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保护水域环境,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船舶涉水作业安全。
二、要进一步完善防污设施设备配备。各单位应按照《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JT/T 879-2013)、《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操作要求》(JT/T 787-2010)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与其修造、拆解能力相适应的满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和防污染设施设备,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要进一步完善防污应急设备配备。各单位应按照《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 451-2009)要求配备相应的溢油应急设备,并确保溢油应急设备存放于固定场所,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四、要进一步规范污染物后续处置。各单位应按要求拥有或协议拥有污染物处置能力,对所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按规定进行处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应集中送岸或交由污染物接收单位处理,并留有接收证明;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由修造拆船企业自行处置的,应将“船舶含油污水”按规定处置后排入城市管网或达标排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过程实施联单制度;到港修理和试航船舶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关于长三角水域江苏省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等要求使用合规燃油;船舶修造、拆解期间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防止铁锈、油漆等污染物落水造成水域污染;坞内修造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坞或者开启坞门。
五、要进一步强化人员培训教育。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六、要进一步加强防污应急演练。各单位应建立、完善防治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作业污染水域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特此通知。
泰州海事局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