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48/2017-00139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公安、司法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17-05-15 |
文 号 | 泰司规〔2017〕1号 | 时 效 |
各市(区)司法局,医药高新区分局:
《泰州市刑事法律援助办案律师资源库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反映。
泰州市司法局
2017年5月12日
泰州市刑事法律援助办案律师资源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刑事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切实发挥律师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结合《泰州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州市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是由我市符合条件的律师自愿申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审核组成,具体承担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的专业化团队。
第三条 泰州市刑事法律援助办案律师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成员的人员遴选、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本辖区资源库的遴选、组建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五条本资源库的人员组成采取个人自荐,经所在单位和法律援助机构同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批通过的方式确定。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并分发至全市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指派依据。
第六条申报进入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专兼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3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历;
(三)具有办理过10件以上刑事辩护案件的工作经验;
(四)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五)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均被评为称职等次。
法律援助专职律师进入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的相关要求由所在单位确定。
第七条本资源库律师信息每年上半年更新一次,接受符合条件的律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对资源库中律师信息变动情况予以变更。
第八条本资源库律师有以下情形应予退出:
(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
分的;
(二)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
属实累计达两次以上的;
(三)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工作任务;
(四)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累计被评为不合格数量达两件以上;
(五)调离本市执业或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六)其他应予退出的情形。
第三章工作规则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办案机关通知或受援人申请,需要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泰州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规定执行,按照《规则》确定的律师不在本资源库中的,应当从本资源库律师中指派。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中,应当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办案经验、以往办案表现、责任意识、受援人意志等因素,指派本资源库的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鼓励法律援助机构采取指派办案和接单办案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本资源库确定的律师团队,利用QQ群、微信群、网站等工作平台,及时发布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需求信息,引导资源库律师积极主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一条本资源库律师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同时遵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要求、程序要求、质量要求和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与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保持联系,如实填写法律援助中心的相关文书或电子办案系统信息,及时反馈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对于涉及与受援人之间委托关系变更的事项,应当第一时间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备案:
(一)经调查阅卷后,认为受援人不构成犯罪,拟作无罪辩护的;
(二)经调查阅卷后,认为案件定性存在重大分歧,拟变更主要罪名的;
(三)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涉及社会稳定或有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四)经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后认为需要报告备案的案件。
第十四条律师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30日内,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案件归档要求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承办案件的材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觉予以改正。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为本资源库律师承办刑
事法律援助案件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六条本市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协助。同一案件不同程序属于不同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就指派同一承办人员问题,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应按照有利于提升办案质量、最大程度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协商确定指派律师。
不同律师分别办理同一案件不同程序的,因办案需要查阅之前承办人形成的工作资料,负责指派工作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原指派法律援助机构调取,负责前阶段办案工作的律师应当提供协助。
第十七条本资源库律师因办理案件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机关、单位协调。需要跨辖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可以向作出指派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由作出指派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协调调查取证事项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本资源库律师应当自觉加强对刑事辩护业务的学习、研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律师学习、研究刑事辩护业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定期对资源库律师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办案规范和纪律、刑事法律援助办案业务技能等教育培训,为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业务研讨、交流创造平台。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对本资源库律师的业务指导,各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要在建立本资源库的基础上,成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专家团队,负责接收本资源库律师的申请,采取召开案件讨论会、咨询会、评议会,提供专家意见等形式,对律师办理的刑事法律援助个案进行指导。
第二十条本资源库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中,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请维权或申诉控告的,可以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由法律援助机构会同律师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对本资源库律师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通过日常检查、旁听庭审、第三方评估、同行评估、听取办案机关反馈意见等方式,促进律师办案质量提高。定期收集、整理、发布资源库律师承办的优秀刑事法律援助案例。对办理质量高、社会反响好、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优质法律援助案件,在案件补贴费用标准上应予以倾斜,同时给予承办律师适当的表彰奖励和宣传推介。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泰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