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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30/2018-10906 分 类 市政府办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18-11-01
        文 号 泰政办发〔2018〕13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土保持规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11-09 09:21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水土保持规划》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水土保持规划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健全水土保持体系,实现水土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有效维护,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障泰州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作用

        本规划是泰州市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依据,规划范围内水土保持设施和相关开发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  规划目标

        (一)近期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基本建成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与信息系统,基本实现水土保持监测自动化、信息发布定期化。全市水土流失面积有所下降,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率达到85%,水土保持监测网络覆盖全市75%以上的区域。

        (二)远期目标

        到2030年,对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全面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全面建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和监督监测体系,有力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循环。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率达到90%,林草植被基本得到保护与恢复。

        第四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范围为: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海陵区(含农业开发区)、高港区、姜堰区和泰州医药高新区,总面积为5787.36平方公里。

        第五条  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

        3.《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二)国家及行业标准

        1.《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范》(SL335—2014);

        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2008);

        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772—2008);

        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2008);

        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

        6.《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

        9.《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技术规程》(SL365—2007)。

        (三)相关规划及技术文件

        1.《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

        2.《江苏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

        3.《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苏水农〔2014〕48号);

        4.《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5.《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

        6.《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3—2022年)》;

        7.《泰州市水利现代化规划(2011—2020年)》;

        8.《泰州市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2017年);

        9.《泰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3—2020年)》;

        10.《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1.《泰州市城市水系规划》(2012年);

        12.《泰州通南地区水利规划(2013—2030年)》;

        13.《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泰政发〔2016〕35号);

        14.《泰州统计年鉴2017》。

        第二章  水土保持基本情况与现状评价

        第六条  自然条件

        泰州地处长江北岸、江淮下游,位于江苏中部,东近黄海,南临长江,地理坐标为北纬32°01′57″~33°10′59″、东经119°38′24″~120°32′20″;全市总面积5787.36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占78.83%,水域面积占21.17%。

        泰州属于江淮冲积平原区,地形地貌以平原、圩洼为主,境内地形平坦,总体地势中间高、南北低。

        泰州属亚热带湿润气候区,季风明显,雨量充沛。降雨年际间变化大,年内又集中在汛期。6、7月的梅雨和8、9月的台风暴雨是本地成涝的主要气象原因。

        第七条  水土流失现状

        水土流失类型包括水力侵蚀、风力侵蚀、人为侵蚀、重力侵蚀等。泰州地处苏中沿江地区,其水土流失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其中由于通南高沙土地区的土壤特性,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情况。根据《江苏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泰州全市现状水土流失面积141平方公里,全部为轻度水土流失,占全市总面积的2.44%。泰州市现状水土流失主要表现为河道岸坡坍塌,由此对河道堤防及相关水利工程造成损坏,并引起河道淤积,增加洪涝灾害的隐患;同时水土流失导致河道排水不畅,也会造成农作物受渍减产及土壤养分流失。

        第八条  现状评价

        (一)土地利用现状评价

        根据统计,泰州全市农业用地面积3090.62平方公里,建设用地面积1410.40平方公里,水域和其他土地面积1286.34平方公里。现状土地利用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

        2.农用地尤其是耕地保护压力大;

        3.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亟待调整;

        4.协调区域土地利用难度大。

        (二)水土流失现状评价

        泰州自北向南分属里下河地区、通南高沙土地区和沿江圩区。其中,里下河地区包括兴化市、农业开发区的全部,海陵区、姜堰区的北部;通南高沙土地区包括海陵区南部、高港区东部、医药高新区、姜堰区南部、泰兴市东部、靖江市北部;沿江圩区包括高港区西部、泰兴市西部、靖江市南部。易发生水土流失的通南高沙土地区水土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河道迎水侧岸坡坍塌,且部分采取过生态防护措施的岸坡也出现坍塌情况。

        (三)水土保持现状评价

        近年来,泰州通过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大量骨干河道和里下河地区湖荡的水土保持能力,提高了水源保护区的水生态和水质维护能力。但是仍有较多地区存在水土流失情况,特别是以通南高沙土地区为主,治理任务艰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仍有待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涉及多行业、多部门,重点工程建设多方投入,需要进一步创新综合管理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一些地方仍存在随意开挖、弃土、砍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

        (四)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督管理评价

        泰州市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管存在下列问题:

        1.少数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及提交水土保持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执行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2.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经费、人员不足,缺少设备配置,制约和影响了水土保持工作的正常开展;

        3.生产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对水土保持的重视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专业人员相对欠缺,水保专业素养相对偏低;

        4.水土保持新技术应用和推广科学研究工作滞后于水土流失防治的实际需要,并且缺乏完善的水土保持技术推广体系,制约了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发展。

        第九条  需求分析

        (一)水土保持规划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泰州被列为第二批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市,重点打造“碧水青乡、风景宜人的生态宜居城市”。在推进现代化进程中,工业化、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城市规模逐渐扩大,第二、三产业迅速发展,造成了水环境保护压力进一步加大,城乡河道、灌区农田与湖泊湿地水土流失现象日趋严重。同时,里下河湖荡水面圈圩养殖问题较重,湿地水面损失较多,水体交换与流动能力减弱,水环境自净能力下降。通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针对水系、滨河、滨湖、城市周边的小流域及集水区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可以切实控制和减少水土流失,强化城市水系综合整治,提高水系绿化指数和城市雨洪调蓄能力,增加城市绿地,恢复和提高城市生态系统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二)水土保持规划是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键环节。随着水土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流失问题还会进一步加剧资源供需矛盾。习总书记指出,新常态不是不发展,而是要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水土资源约束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急需编制科学合理优化的水土保持规划,提出解决发展带来水土流失及水环境破坏问题的应对方案,充分保障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协调与绿色发展。

        (三)水土保持规划是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保障。美丽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水土保持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始终以实现生态环境改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重点,把水土流失治理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把环境改善与发展农村生产力、保障粮食安全、用水安全和农民增收相结合,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系农村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四)水土保持规划是促进水源地保护与饮用水安全的有效举措。当前国家对水源地保护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饮用水安全越来越重视,在水源地保护与饮用水安全的双重压力下,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成为题中应有之义。保障饮用水源区水质达标率和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必须在做好水源涵养、蓄水保土工作的同时做好水源区清洁工作,确保水源地水体无污染。

        第三章  规划目标与总体布局

        第十条  规划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和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制定与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土保持方略与布局,构建科学合理的水土流失防治战略空间格局,强化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经济,维护和改善生态与人居环境,保障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的作用,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生态系统的可持续维护,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十一条  规划水平年

        根据江苏省水土保持规划技术大纲的要求,本规划基准年为2016年,规划近期水平年为2020年,远期水平年为2030年。

        第十二条  总体布局

        以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和江苏省水土保持规划为基础,结合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相关规划,同时考虑泰州土壤特性,以防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为根本出发点,将省水土保持规划中泰州市所在的“盐淮扬平原农田防护水质维护区”及“苏中沿江平原农田防护水质维护区”细化为“一带两区”的布局。

        (一)一带:

        “沿江圩区土壤保持水质维护带”,沿长江岸线,对沿江湿地、江心洲岛进行重点预防,推动沿江生态建设,同时对沿江平原及通江河道也进行必要的水土保持建设,总面积588.31平方公里。

        (二)两区:

        1.“通南高沙土土壤保持水质维护区”,对水土流失相对易发的高沙土区进行重点治理和预防,以保土固土和生态建设为主,重点对区域内的河道及沿岸进行水土保持建设,总面积2262.78平方公里。

        2.“里下河水网农田防护水质维护区”,以溱湖、郭正湖、大纵湖、蜈蚣湖、得胜湖等众多湖泊及纵横密布的里下河水系为重点,同时结合旅游业发展的需求,进行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建设,总面积2936.17平方公里。

        第四章  预防规划

        第十三条  预防范围与对象

        (一)泰州市水土保持预防范围在保持自然单元或汇水区域完整的基础上,兼顾行政区划,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划入市级重点预防区和易发区的区域;

        2.《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中泰州市境内的骨干河道;

        3.泰州市境内的主要湖泊;

        4.《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中“泰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的区域。

        (二)泰州市水土保持预防对象在预防范围内选取,下列区域应当确定为预防对象:

        1.天然林、郁闭度高的人工林以及覆盖度高的草地;

        2.植被或地形受人为破坏后,难以恢复和治理的地带;

        3.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成果等其他水土保持设施。

        第十四条  措施体系

        预防措施体系包括封禁管护、生态恢复、抚育更新、农村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人工湿地建设以及面源污染控制措施等。

        (一)在预防范围内,对水土保持基础功能薄弱、生态脆弱的地区进行生态修复、封禁保护;

        (二)开展水源涵养林和防护林建设,实施林木采伐及抚育更新的管理措施;

        (三)开展以水土流失预防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清洁型小区域或水美乡村建设,配套采取农村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河道综合整治、人工湿地建设、面源污染控制措施等;

        (四)生产建设项目在保护范围内应当采取相应的限制和避让措施。

        第十五条  措施配置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泰州市现有9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在《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中明确了其各级保护区范围:

        1.管理措施

        一级保护区禁止一切形式的生产建设活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包括: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保护措施

        在一级保护区设置保护区隔离带,沿二级保护区建设水源涵养林,共计200万平方米。

        (二)湖泊湿地水生态保护。泰州市现有列入生态红线区域的湿地9片。其中沿江湿地5片,包括泰兴市天星洲、靖江市江心洲等;湖泊湿地4片,包括姜堰区溱湖、兴化市大纵湖、蜈蚣湖及西北湿地群等:

        1.管理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生产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内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2.保护措施

        在一级管控区内设置生态隔离带,建设水源涵养林,共计1000万平方米。

        (三)孤山等旅游景区林木保护。泰州市现有列入生态红线区域的景区共10处,包括:环城河风景名胜区、鲍老湖森林公园、大伦森林公园、张甸森林公园、蒋垛森林公园、滨江风景名胜区、孤山风景名胜区、古溪镇风景名胜区、黄桥古镇风景名胜区、黄桥镇祁巷风景名胜区。另有古银杏种质资源保护区3处:高港区胡庄镇古银杏种质资源保护区、宣堡镇古银杏群落省级森林公园、张桥镇西桥古银杏种质资源保护区。

        1.管理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生产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内禁止开山、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等;

        2.保护措施

        景区内植被保护及管理设施养护94.47平方公里。

        (四)生态清洁型小区域及水美乡村建设。泰州市境内骨干河道包括:流域性河道4条,区域性骨干河道19条,5级河道23条,6级河道17条。结合生态清洁型小区域项目及水美乡村建设项目申报,对泰州市境内骨干河道及清水通道进行保护。保护措施包括:河道清淤、岸坡护砌、河道沿岸水土保护林种植等,总面积160平方公里。

        第五章  治理规划

        第十六条  治理范围与对象

        (一)泰州市水土保持治理范围在保持自然单元或汇水区域完整的基础上,兼顾行政区划,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划入市级重点治理区的区域;

        2.水土流失程度较高、危害较大的其他区域。

        (二)泰州市水土保持治理对象在治理范围内选取,主要包括范围内受水力侵蚀较为严重的河道岸坡、长期裸露的土地、受水土流失影响淤塞的河道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治理的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第十七条  措施体系

        (一)工程措施

        工程措施包括河道清淤、支挡固坡、边坡防护等河道工程,可用于沉沙、拦沙的小型闸站工程,用于田间水系、径流蓄水和排导的农田水利工程等。

        (二)植物措施

        植物措施包括水土保持林、生态公益林、人工草地、生态护坡等植被建设,以及湖泊周边、河道两岸的植物保护带等。根据泰州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结合各地实际,河道、湖泊沿岸的乔木类型宜采用杨柳、桃树、杉树、银杏、广玉兰等树种。

        (三)其他措施

        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坡耕地改造、退圩还湖等。里下河地区湖泊密布,水系纵横,对长期作为圩区的部分湖泊进行退圩还湖措施有利于提高湖泊蓄水能力,减轻河道的行洪压力,可有效减少洪涝损失。

        第十八条  措施配置

        (一)沿江圩区土壤保持水质维护带沿江圩区土壤保持水质维护带的治理对象为局部水土流失较严重的河道及其护坡,具体措施内容包括:

        1.工程措施,包括防护工程、清淤工程、涵闸工程;

        2.植物措施,主要为结合防护工程进行生态护坡的植被建设,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沿河水土流失防护林建设。

        (二)通南高沙土土壤保持水质维护区。通南高沙土土壤保持水质维护区的治理对象为重点治理区及局部水土流失较严重的河道及其护坡,具体措施内容包括:

        1.工程措施,包括防护工程、清淤工程、涵闸工程;

        2.植物措施,主要为结合防护工程进行生态护坡的植被建设,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沿河水土流失防护林建设。

        (三)里下河水网农田防护水质维护区。里下河地区的土质相对较好,但与高沙土地区相近区域的土质仍偏沙土,易发生水土流失。里下河水网农田防护水质维护区的治理对象为受工程建设影响和近高沙土地区产生水土流失较严重的河道及其护坡、受人类生产活动影响导致面积减少的湖泊,具体措施内容包括:

        1.工程措施,包括防护工程、清淤工程、涵闸工程;

        2.植物措施,结合防护工程进行生态护坡的植被建设、用于湖泊治理的水土流失防护林建设;

        3.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兴化地区的得胜湖、大纵湖、平旺湖、林湖等实施退圩还湖工程。

        第六章 监测与综合监管规划

        第十九条  监测规划

        水土保持监测站点由雨量站、泥沙监测站、典型小流域水土保持观测场和径流场、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等4类站点组成。水土保持监测站网由水土保持监测点和野外调查单元组成。根据泰州市气候、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确定泰州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主要以监测水力侵蚀为主。目前泰州市只在泰兴设置有一个省级综合试验站,尚无小流域控制站和坡面径流场等水力侵蚀监测站。根据江苏省水土保持规划及江苏省水土保持监测规划的要求,同时依据泰州市水土防治特点,本规划泰州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共设置3个,包括2个市级小流域控制站和1个坡面径流场监测站。

        第二十条  综合监管规划

        重点加强对高沙土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和开发集中区等区域的监督管理,推进城镇水土保持,使生产建设行为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一)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做到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等规定“三完善”;

        (二)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全面实现机构、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装备“四到位”;

        (三)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备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工作“五规范”;

        (四)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做到上级水利部门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查制度、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五健全”。

        第七章 实施进度及投资匡算

        第二十一条  实施进度

        泰州市水土保持规划的实施进度按照轻重缓急、远近结合的基本原则进行安排。水土保持预防措施根据各市(区)水土流失的轻重程度,结合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和水美乡村建设,统筹兼顾水源地、湿地、河道和景区安排近远期项目。水土保持治理措施以通南高沙土地区为主、里下河地区和沿江圩区为辅,结合各市(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优先保证骨干河道治理,其次保证重要支河及小流域治理,最后为各村镇的小型沟渠。

        (一)水土流失预防。至2020年,完成水土流失预防面积280平方公里,其中重点预防面积180平方公里。到2030年,对存在水土流失潜在危险的区域全面实施预防保护。

        (二)水土流失治理。至2020年,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49平方公里,其中重点治理面积144平方公里。到2030年,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全面完成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匡算

        本规划投资估算按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水总〔2003〕67号),结合不同类型区的典型调查和典型设计,确定各项措施综合单价,按措施配比综合分析计算确定。

        (一)近期投资匡算:结合预防规划、治理规划中安排的重点工程以及监测和综合监管工作中所需投资费用测算,近期水土保持需总投资24750万元人民币,其中预防和治理项目投资15250万元、监测投资3800万元、综合监管投资5700万元;

        (二)远期投资匡算:结合泰州已有的水土投资、工程措施量以及省级水保规划方案投资工程量测算,远期水土保持需总投资52790万元人民币,其中预防和治理项目投资32320万元、监测投资8550万元、综合监管投资11920万元。

        第八章  实施效果分析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实施效果分析

        (一)生态效益

        水土保持的各项措施实施后,可显着改善生态环境,使规划区范围内林草覆盖率上升,森林蓄水保土、涵养水源、美化环境等效益全面发挥。对于改善自然、气候条件,对农业的高产、稳产及人民生活环境的改观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经济效益

        水土保持措施的直接经济效益包括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后所增产的粮食、果品、木材等直接作为商品出售,或转化成商品出售产生的经济效益。水土保持林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主要为林木增产的木材蓄积量。

        (三)社会效益

        本项目实施后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

        1.减轻自然灾害,提高工程质量;

        2.防风固沙,涵养水土;

        3.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二十四条  实施保障措施

        水土保持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多个学科、多个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水利、环保、住建、国土、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形成“政府协调,部门协作”的管理运行机制。要强化科技支撑,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要加强投入保障,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渠道作用,同时可按照“谁开发、谁出资、谁收益”的原则,吸收社会资本,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筹集资金。要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及完工后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从严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重点解决泰州市水土保持整体问题,各市(区)水土保持规划应遵循本规划另行编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进行适当调整或修订,并予以审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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