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二、地震灾害风险分析
泰州位于北纬32°01'57"~33°10'59"、东经119°38'21"~120°32'20",全市总面积5787平方公里。
泰州市位于长江中下游——南黄海地震带内,区域内地震地质构造复杂,相关研究表明,境内主要有泰州断裂和姜堰断裂两条隐伏断裂,断裂附近常伴有小震活动。仅2000年以来,泰州市相继发生了2000年3月3日靖江斜桥M3.3级、2003年7月29日泰兴M2.6级、2006年4月26日兴化M2.3级、2010年4月19日兴化M2.2级、2010年11月26日兴化M2.8等5次有感地震,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此外,中、远强震对泰州也产生过一定的影响,如:1624年2月10日扬州6级地震,对泰州市的影响烈度达到Ⅵ度。2012年7月20日扬州高邮、宝应交界M4.9级地震,对泰州少部分地区(主要是兴化沙沟一带)影响烈度达到Ⅳ—Ⅴ度。因此需防范邻近地区M5—6级地震对泰州的波及影响;1668年7月25日山东郯城8.5级地震,对泰州影响烈度达到Ⅶ度,郯庐断裂带距我市直线距离约140公里,因此需防范郯庐断裂带M8.0级以上地震对我市的波及影响;在2015年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中,我市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达0.05~0.10g,全市所有国土面积都应当进行抗震设防。
三、组织体系
泰州市地震应急组织体系由泰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泰州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组成。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时,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作适当调整补充,统一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泰州军分区负责人。
成员:泰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新闻办)、市政府办(应急办)、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环保局、体育局、安监局、食药监局、粮食局、旅游局、民防局、外侨办、国资委、气象局、科协、团市委、红十字会、供销社、地震局、泰州供电公司、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地震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根据《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确定响应级别、收集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向省政府汇报,并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设立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各类应急抢险救灾、救援队伍等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协调军队系统(预备役、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调市内外支援、咨询等事宜;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市地震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成员。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协调联络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建议;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等日常事务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
(5)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分工见附件1。
(6)市抗震救灾专家组及职责
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组建,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召集。
主要职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等。
2.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在灾情集中、救灾难度大的区域,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设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吸纳整合灾区市(区)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1)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泰州军分区有关负责人和灾区市(区)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人。
成员:市地震局、发改委、住建局、民政局、公安局、应急办、交通运输局、卫计委等单位负责人及及其他单位在地震现场工作的负责人和专家。
(2)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直接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和救灾情况;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有关部门和力量,开展人员抢救、伤病员转移救治、灾民疏散安置等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3.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本辖区一般地震灾害抗震救灾工作;辖区内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并配合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灾后重建等工作。
四、地震监测与预防措施
1.地震监测
市地震局对全市各类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核实异常,组织震情会商,并及时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2.预防措施
市政府及时组织召开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1)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各有关单位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信息监控、收集、报送工作。
(3)各有关单位对重点保护单位和重大危险源采取必要的紧急防护措施。
(4)各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5)检查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所处状态。
(6)相关单位做好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准备,视情组织人员避震疏散。
(7)实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8)加强社情民意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9)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检查督导工作落实。
(10)根据事态的发展趋势,做好其他工作。
五、应急响应
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1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发生在本市境内M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发生在本市境内M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发生在本市境内M4.0—4.9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发生在本市境内M3.0—3.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应急响应。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2.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汇报震情信息,并通报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处置建议报市政府。
灾区所在的市(区)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迅速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应急工作进展等信息,做好信息发布等舆论引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地震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2小时内派出现场工作队,协助灾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3.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1)震情报告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M4.0—4.9级地震或周边发生的有可能造成较大灾害的地震后,市地震局应当迅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震情信息,宣传部门通过各种手段及时对外发布和通报。
(2)先期处置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市(区)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处置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
(3)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
市地震局根据初判指标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和各自的地震应急工作职责,实施应急处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到指定地点集中,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4)灾情收集与报告
①灾情报告内容
地震灾情报告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见附件2)。
②灾情报告程序
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收集、汇总、报送本辖区灾情信息。
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及时利用灾情速报网络,收集地震灾情,并进行初步评估。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续报。
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时收集本部门(单位)灾情上报同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续报。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
③灾情报告时间规定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视灾情发展动态,按时间顺序随有随报,不得瞒报或谎报。
④震情灾情公告
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震情、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并实时发布后续公告。市新闻媒体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5)指挥与协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后续视情召开。主要部署:
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组织军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灾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组织力量抢修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及时发布灾区交通管制等救灾命令,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高效有序;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6)应急处置
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随时服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灾情在灾区成立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①紧急救援。抢险救援组立即协调军队、武警、消防、民兵及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携带相关救援装备,赶赴灾区搜救生命、抢救重要物资、转移群众、运送物资、清理灾区现场,承担急难险重的其他抗震救灾等工作。
②医疗救助。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负责设立救护场所,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工作。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等。
③人员安置。群众生活保障组组织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品,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灾区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做好受灾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处理好地震中有关学生的问题;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做好城市和灾民安置点的环境卫生;组织志愿者做好灾民安置和心理抚慰等工作;组织协调筹集抗震救灾资金、生活必需品等。
④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协调做好以下工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必要时,市民防局组织应急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组织协调抢修交通基础设施,组织救灾运输力量,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视情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广播电视、水利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负责灾区企业危险隐患点的排查和组织抢险排危;组织力量对灾区各类被震损的建筑物开展建筑安全评估、鉴定,并设置明显标识,以防发生二次灾害;负责对全市火灾及火灾隐患点的抢险排危等。
⑤灾害监测与防范。地震监测及趋势研判组配合上级部门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做好以下工作:组织气象部门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灾区环保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利堤坝等防洪设施毁损,发现毁损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道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等。
⑥治安维护。社会治安组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⑦社会动员。群众生活保障组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⑧涉外事务。涉外事务组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根据上级部署,协调做好国外救援队来灾区救援的保障工作,加强对境外救援物资的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
⑨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助灾区做好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普及。
⑩损失评估。震灾调查与评估组负责组织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等。
4.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M5.0级以上地震或周边发生的有可能造成泰州市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地震后,市政府按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要求,展开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灾情、应急处置情况报省政府,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应急结束
在抗震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Ⅰ级和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Ⅳ级响应由市(区)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六、后期处理
1.善后处置
市有关部门和灾区所在地市(区)政府组成善后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清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归还相应物品,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征用物资等及时进行抚恤、补助或补偿。
2.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继续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根据不同渠道分组接收、统计、分发。民政部门应当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3.保险
地震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理赔。
4.总结评估
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评估并逐级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
5.恢复重建
重大或特别重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市政府决策部署实施灾后恢复重建。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市(区)政府决策部署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市有关部门应当对灾区恢复重建给予指导和支持。
七、应急保障
1.资金与物资
市发改委、民政局、经信委、粮食局、食药监局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生活必需品、医疗药品器械、救援装备等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市(区)财政予以保障,并按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
2.救援队伍
依托消防队伍建立专业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住建、交通运输、卫计、安监、地震、通信管理、武警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各自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各类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行业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地震局应当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
人员抢救队伍 | 灾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社区志愿者队伍及其他志愿者队伍 | 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武警、消防部队、预备役、民兵等 | 省和邻近地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等 |
工程抢险队伍 | 当地抢险队伍 | 市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 省和邻近地区抢险队伍 |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 当地消防部队 | 市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 省和邻近地区特种救援队伍 |
医疗救护队伍 | 当地医疗卫生队伍 | 市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 省和邻近地区部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当地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市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省地震局和江苏省苏北地震应急联动协作区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3.指挥平台
各级地震部门应当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技术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为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保障。
4.避难场所
各市(区)政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分期实施的原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利用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和体育场等空旷区域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车站、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住建、地震、民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地震部门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和验收,指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演练的开展。民防部门应当在民防工程和疏散基地建设中融入应急避难功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本系统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5.基础设施
市经信委和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配套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市文广新局应当牵头组织协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泰州供电公司应当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应急期间的供电需求。
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宣传、教育、住建、科技、文广新、安监、民防、地震部门和科协、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通力协作,经常性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形式的地震应急演练。
7.应急车辆
各部门、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应当优先用于地震应急保障。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车辆调度“绿色通道”机制,保障地震应急工作用车需要。
八、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1.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本市发生有感地震事件后:市地震局迅速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信息,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并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市委宣传部、文广新局协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适时发布地震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宣传防震减灾知识。震区所在市(区)政府根据省级地震部门的震情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地市(区)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宣传、地震等有关部门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市地震局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如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市政府组成工作组(市委宣传部、公安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各级公安部门应当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言散布者。
3.毗邻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邻近省、市地震对我市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4.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九、附则
1.责任与奖惩
市政府应当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物资,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察、审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地震应急预案、村(社区)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等组成。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市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修订,并报省地震部门备案。
各市(区)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涉及的成员单位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部门备案。市其他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驻泰单位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部门备案。
辖区内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地震部门备案。
3.监督检查
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以及重点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和地震应急演练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部分用语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本预案涉及的市(区)政府包含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和江苏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管委会。
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