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港澳工作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委“一高两强三突出”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深化泰港澳交流合作,促进互利共赢,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幸福城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苏港澳多领域合作若干措施》(苏办厅字〔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泰州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开拓泰港澳经贸互利合作空间
1.加强泰港澳贸易物流合作。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推进口岸监管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强泰港澳会展行业交流合作,利用香港、澳门专业化国际展览平台,组织泰州企业赴港澳参加各种国际展览,推动泰州产品出口,拓展国际市场。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货物贸易协议,除明令禁止及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外,对原产于港澳进口货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零关税。(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参与部门和单位:泰州海关)
2.鼓励泰州企业赴港澳投资。鼓励泰州企业积极参与香港“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支持泰州企业赴港澳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等境外投资、并购,加强泰港澳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高端装备和高技术船舶、化工及新材料、旅游等领域合作。推动泰港澳企业共同拓展第三方市场,完善对港澳劳务合作公共服务。(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参与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加强泰港澳金融合作。支持港澳金融机构在泰设立分支机构,与本市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支持港澳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泰发起或参与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支持港澳投资企业总部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具有投资和财务管理功能的港澳投资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按规定参与涉港澳跨境资金集中管理、跨境放款等业务。鼓励港澳资在泰设立保险法人公司、保险法人公司区域总部和客服中心、保险中介等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支持本市企业赴港上市,拓展融资渠道。(牵头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部门:泰州银保监分局、人行泰州中心支行)
4.加强泰港澳经贸交流平台建设。积极参与苏港融合发展峰会、江苏—澳门·葡语国家工商峰会等活动,定期举办香港(泰州)投资推介活动。不断完善港澳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支持市港澳同胞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等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完善港澳投资投诉和纠纷调解工作机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建设港澳产业合作区。(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参与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司法局、市港澳办、市市场监管局)
5.推动港澳投资企业提质增效。鼓励在泰港澳投资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支持港澳资制造业企业参与省、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相关的集群企业库。港澳投资企业可同等享受省、市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和科技创新支持政策,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标。鼓励港澳投资企业申报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建设各级各类企业研发机构,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创建国家和省级能效“领跑者”企业。鼓励中小港澳资企业参与实施“千企升级”行动计划,推动中小港澳资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组织有条件的港澳企业申报市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项目。鼓励中小港澳资企业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加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培育梯队,加快打造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部门:市科技局)
6.支持港澳投资者在泰投资发展。支持港澳资企业在泰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2亿美元的世界500强港澳资企业投资项目,支持其申请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利用港澳现代服务业优势,大力开展“定链”、“定向”、“定点”招商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企业申请各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和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泰建立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生产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泰港澳资企业持续扩大投资,对于符合条件的港澳资企业获得利润再投资,符合国家相关税收减免规定的项目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参与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
7.支持港澳投资企业拓展经营网络。鼓励港澳资企业设立研发、营销、供应链管理、财务和利润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资企业在泰设立营运总部,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省、市总部经济政策及有关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政策。支持港澳资行业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配套、强强联合和上下游一体化经营,开展跨国、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鼓励港澳投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参与部门和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国资委、泰州海关)
8.加强对港澳投资企业用地支持。港澳投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按规定优先供应土地。对列入市重大项目的港澳资项目用地,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港澳资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市、县(市、区)政府依法授权的特定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参照出让程序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在完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的基础上,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
9.加强对港澳投资企业融资支持。鼓励在泰港澳资企业登陆内地资本市场,支持已在内地上市的港澳资企业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成功上市(挂牌)或发行债券的企业,按本市政策享受财政支持。支持“专精特新”港澳资企业、港澳青年创业企业登陆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帮助指导企业在项目路演、股权交易、融资贷款等方面得到优惠支持。鼓励支持港澳企业、高校科技创新项目参与创投泰州·凤城合伙人峰会,鼓励支持港澳企业依托深交所泰州大健康产业企业上市培育基地、上交所资本市场服务泰州基地、深交所泰州路演中心、产融综合服务平台等载体平台开展多渠道融资。鼓励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港澳资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转贷平台帮助港澳投资企业办理转续贷服务。(牵头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部门和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泰州银保监分局、市金控集团)
10.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参与质量标准评选和制(修)订。支持港澳企业参加有关质量奖项评选。鼓励港澳企业参加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级及以上的申报评选。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参与实施产业标准领航工程。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等,以及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的港澳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落实好技术标准资助政策。鼓励港澳投资企业牵头或参与智能制造标准制定,积极争取上级部门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参与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共建泰港澳科技人才合作平台
11.推动泰港澳企业、高校共建协同创新平台。鼓励和支持港澳企业、高校与我市园区合作,共建我市众创空间、孵化器、双创基地等科创载体。探索在港澳建立离岸孵化器,支持成功孵化的项目优先到我市落地转化。支持驻泰高校、科研机构与港澳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围绕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组建技术联盟,开展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协同创新,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鼓励三地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鼓励港澳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跨国企业、诺贝尔奖和院士团队来泰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参与泰州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开放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参与部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港澳办)
12.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资企业申请省、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列入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企业及产品名单并符合条件的首台套产品,帮助争取省级相关专项支持。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项目,根据《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进行奖励。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等政策,鼓励港澳投资企业淘汰技术水平落后的固定资产和设备。(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参与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3.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鼓励港澳投资企业承担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符合条件的,积极支持向上争取专项支持。对新建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产业)中心,省级实验室,获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根据《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进行奖励。鼓励港澳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同等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进口关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强对港澳资研发中心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辅导,对开展创新基础能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更新、智能化绿色化制造等工程的港澳资企业技术中心,采用适当方式给予专项支持。对符合国家相关税收减免规定的港澳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国家相关税收减免规定的港澳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港澳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品样本、试剂等进口手续,为港澳资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参与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泰州海关)
14.加强泰港澳人才交流。支持在泰工作的港澳各类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开展人才沙龙、组建专门协会,将港澳专家列入地方政府联系服务专家范围。支持港澳风创投机构加入江苏人才创投联盟。鼓励港澳人才参加江苏人才创新创业路演中心等项目路演,对前景好、质量高的人才项目按规定给予创业扶持。支持在泰工作的港澳高层次人才申报各级人才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项目资助。推荐符合条件的港澳人才申报国家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高层次人才试点资助计划等。推动泰港澳工匠广泛交流切磋技能,鼓励港澳技能人才来泰参加各类技能竞赛。事业单位引进港澳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实行年薪制,其实际薪酬发放水平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范围。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参与部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15.为港澳专业技术人员在泰执业提供便利。支持在泰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境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港澳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专业技术人员,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按规定直接认定相应的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鼓励港澳居民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标准开发修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工作中,积极吸纳港澳高技能人才作为开发专家或考评专家。(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拓展泰港澳教育文化交流领域
16.推动泰港澳教育合作。鼓励泰港澳高校联合共建优势学科、实验室和研究中心,探索开展相互承认特定课程学分,实施更灵活的交换生安排,促进科研成果分享转化。支持泰港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开展交流访学、合作培训、技能夏令营等活动。支持高校吸纳港澳籍教师前来任教,受聘港澳籍教师在港澳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在泰工作的港澳籍教师及其研发团队申报省、市级教学和科研计划项目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在泰港澳籍人员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积极推进泰港澳教育交流,大力推进泰州和港澳各级各类学校结为姊妹学校工作。(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参与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推动泰港澳人文交流。鼓励泰港澳在节庆、展览、培训、科研、舞台艺术等领域开展交流。鼓励港澳居民参与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支持在泰工作的港澳学者申报省社科基金项目,共同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以及历史文献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研究。支持在泰注册的港澳资文化企业申报江苏艺术基金项目。鼓励港澳居民参加本市体育赛事活动,支持港澳企业、民间团体和协会在体育赛事、运动训练、后备人才培养、体育文化、体育产业等领域开展合作。加强泰港澳旅游合作。积极参加港澳地区旅游产业博览会、国际旅游展,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引导鼓励重点旅游企业开展市场推介与合作。积极邀请港澳旅游达人等业界同行来泰考察,推动泰港澳文化旅游的深度交流合作。鼓励本市国际旅行社开发港澳青年学生研学产品线路,组织港澳青少年学生来泰研学旅游。支持港澳旅行社根据相关规定在泰成立旅行社或分支机构并开展入境游和境内游业务。(牵头部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参与部门和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文联)
18.加强公务交流和公益合作。配合省落实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建立互派青年公务人员交流学习机制。按照省红十字会统一部署,加强与香港、澳门红十字会联系,推进灾害管理、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人道法传播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服务泰州市“走出去”企业,为外派人员提供应急救护培训。鼓励科协、侨联等人民团体与港澳相关社团进行交流与合作。(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参与部门和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港澳办、市红十字会、市侨联、市科协)
四、提升港澳居民在泰发展便利化水平
19.扩大港澳居民居住证使用范围。落实港澳居民居住证在基本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互联网服务等方面与内地居民身份证享受同等便利或待遇。常住本市并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本市市民卡、文旅泰美卡、公交卡等,可享受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及文化惠民政策。(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参与部门和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旅集团)
20.支持港澳居民及机构参评奖项和荣誉称号。支持在泰工作的港澳居民依照相关规定,参加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评选,支持相关机构和个人参评“江苏慈善奖”“中华慈善奖”。协助符合条件的在泰港澳居民申报中国戏曲梅花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奖项。(牵头部门:市总工会;参与部门和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市慈善总会)
21.鼓励港澳青少年到泰学习交流。常住本市的港澳居民及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具体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各市属高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学生数量比例,并视同内地学生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在住宿、奖学金申请、就业培训指导、校友会等方面享受与内地学生同等待遇。加强与港澳地区青年的密切联系,完善青年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定期举办港澳青年人才“凤还巢”活动,认真办好港澳青少年泰州夏令营活动,积极吸纳在泰优秀港澳青年代表进入市青联等组织,持续探索泰港澳青年交流新模式。(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参与部门和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港澳办、团市委)
22.便利港澳居民来泰就业。鼓励和支持港澳大学生来泰见习,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认证且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并在当地办理相关就业登记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生活补贴。鼓励和支持港澳青年来泰就业,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应届港澳大学生,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内地全日制普通高校、内地承认学历的港澳学生和居民符合招聘条件的,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应聘到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就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符合招聘条件的港澳居民,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应聘到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就业。落实省相关要求,开展泰港澳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互认,在港澳已经取得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港澳居民,持港澳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开展执业服务。(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23.支持港澳居民来泰创新创业。港澳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直接予以登记,无从业人员和营业面积限制。在泰创业的港澳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创业场地租金、创业带动就业、创业项目、社会保险等补贴政策,同时纳入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重点群体,同等享受贷款扶持和财政贴息政策。(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4.推进劳动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在泰工作的港澳居民,依法可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在泰居住且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居民,可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所在地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级财政按照所在地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在泰就学的港澳大学生,与内地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获得港澳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离开内地时选择保留社会关系的,返回内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港澳居民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离开内地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鼓励用人单位为港澳居民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在泰工作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居民可以加入工会组织,同等享受工会会员待遇。港澳居民在泰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市公积金中心)
25.完善便利在泰港澳居民购房政策。在泰常住港澳居民可按居住地规定同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待遇。符合本市购房政策的港澳居民购买住房的,在首付比例、贷款申请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积极为港澳居民提供咨询和法律服务。鼓励各类开发园区为港澳居民来泰创新创业提供政策宣讲、客户对接、信息咨询、产权保护等服务,市港澳办法律顾问优先为港澳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拓宽港澳法律查明途径,聘任港澳法律专家担任法院域外法查明专家,妥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落实内地与港澳签订的系列司法协助安排,提高司法协助成效。帮助香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试点开展合伙制联营,保障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执业权利。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部署要求,适时探索选任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担任涉港澳案件人民陪审员。港澳居民符合选聘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可受聘担任仲裁员、商事调解员,参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处理。(牵头部门:市司法局;参与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商务局、市港澳办、市国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