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864/2021-21429 | 分 类 | 医疗保障 社会保障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23 |
文 号 | 泰医保发〔2021〕85号 | 有 效 性 |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3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再次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并修改说明(见附件)。调整后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医疗机构(检测机构)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以应用多人混检,也可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按要求,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
四、医保支付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本通知从2021年11月25日零时起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