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30/2021-21521 | 分 类 | 市政府办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1-12-31 |
文 号 | 泰政办发〔2021〕9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目标,坚持房住不炒、因城施策,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为发展租赁住房提供资金支持,支持职工住房租赁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积金属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保障职工基本住房权利的重要制度安排,必须突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互助性和长期性,始终把解决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保障资金安全。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3.实现普惠共济。更加注重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普惠性和公平性,通过政府主导、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助推租赁住房发展,加大对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市民租房需求的保障力度。
(三)目标任务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改进使用和收益分配政策,为发展租赁住房提供资金支持,支持职工租赁住房消费。
二、重点工作
(一)持续优化租房提取业务
1.强化资金支持。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优先保障租房提取资金需求。
2.简化办理材料。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数据共享,简化办理业务时所需的婚姻关系证明、无房产证明等材料。
3.畅通办理渠道。实现租房提取全市通办,方便职工线下办理;加大线上办理途径宣传,引导职工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或“泰州通”APP办理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实现从“只跑一次”向足不出户办结业务提升。
4.做好政策储备。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适时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适时优化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
(二)利用公积金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
1.为体现全力支持中国医药城发展,助力泰州医药高新区打造人才特区,建设高标准“人才家园”,率先在泰州医药高新区开展政策扶持试点,具体为: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外的部分,全部用于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支出;扩大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以下简称“廉租房补充资金”)使用范围,可由财政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在泰州医药高新区试点后,根据试点情况向其他市(区)推广。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将廉租房补充资金全部缴入市财政,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保障房有关政策进行管理。
3.使用廉租房补充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属当地政府(管委会),由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或住房租赁公司负责运营。
三、保障措施
建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推进机制,加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准确解读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为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