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泰州市定点医药机构辅导期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市(区)进一步解放思想,放、管、服有机结合,在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方面取得双成效。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20日
索 引 号 | 01441864/2021-17224 | 分 类 | 医疗保障 社会保障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20 |
文 号 | 泰医保发〔2021〕41号 | 有 效 性 |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泰州市定点医药机构辅导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泰州市定点医药机构辅导期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市(区)进一步解放思想,放、管、服有机结合,在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方面取得双成效。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