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864/2022-00103 | 分 类 | 医疗保障 社会保障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07 |
文 号 | 泰医保发〔2022〕1号 | 有 效 性 |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卫医政〔2020〕94号)、《泰州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医保发〔2021〕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是否参照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政策,原则上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不得变更。
2.自愿选择参照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医〔2015〕234号)、《关于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14号)等文件要求,取消药品(中药饮片及制剂院间调剂除外)和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并严格执行同级公立医疗机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相关价格政策。
3.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政策后,医保部门参照同级价改后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医疗费用。
4.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住院费用清单制度、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各地医保部门应加强动态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医药价格及费用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
如今后国家、省有新的规定,执行新规定。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