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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864/2021-21493 分 类 医疗保障 社会保障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1-12-31
        文 号 泰医保发〔2021〕101号 有 效 性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1-07 16:31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5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参保服务,优化参保结构,提高参保质量,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1号)要求,现对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待遇调整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在校学生除外),以及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医保。

        二、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单独参加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在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包含生育保险费率)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的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降低后缴费费率(含大病统筹)为9.8%,全部由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应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费用选择按月缴纳或者按年一次性缴纳,原则上超过12个月的费用不允许补缴,补缴费率为其对应所属期费率。

        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

        三、待遇享受

        1.在本市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统筹待遇享受等待期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自参保缴费到账之日起计算,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可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等待期内,个人账户按规定划拨,统筹待遇不享受。

        在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自最后一次缴费月向前计算,连续缴费不足3个月的,需连续缴满3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医保统筹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用的,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后3个月内足额补缴到账的,中断期内应有的医保待遇可享受。中断缴费后未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到账的,实行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待遇享受挂钩政策:若参保人员首次出现中断缴费,自中断缴费之日起计算,在本市已连续缴费满60个月且在6个月内足额补缴到账的,或在本市已连续缴费满120个月且在1年内足额补缴到账的,中断期内应有的医保待遇可享受;其余情况中断期内不享受待遇,自重新缴费到账之日起执行3个月统筹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可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因首次参保缴费或续保等情形产生待遇封锁期,在封锁期间转入单位参保,自单位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医保统筹待遇,若又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需自最后一次缴费月向前计算连续缴费满3个月(断缴3个月内足额补缴到账的视为连续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医保统筹待遇。

        在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因用人单位欠缴医保费用的,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足额补缴终止劳动关系后费用的,按规定享受医保统筹待遇。

        3.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自办理转换手续时向前计算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含2年)以上的,且距末次待遇享受期结束不超过 3个月,缴费次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间转换的,原则上一个医保年度内只可转换一次。

        4.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性需满25年、女性需满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视同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本市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参加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的年限、在江苏省外的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年限三部分之和。视同缴费年限计入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时,男性最长不超过10年,女性最长不超过5年,视同缴费年限超过上述时间的按上述时间计算。

        实际缴费年限指江苏省内各地建立职工医保制度后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医保费用的年限。

        医保退休待遇与养老退休待遇不挂钩,达到医保退休年龄且医保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缴纳15年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未达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或一次性趸缴规定的费用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养老退休但已达到医保退休年龄的,可选择在养老保险办理退休时同步办理医保退休,也可一次性趸缴规定的费用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已办理养老和医保退休的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未办理养老退休但已办理医保退休的或在我市单独参加医保且办理了医保退休的人员按照上年度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的平均数作为个人账户划账基数。

        四、转保折算

        鼓励引导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转换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简称“转保”),享受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医保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可将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年限折算成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折算办法为:自2018年(含)开始计算,按照每参加1年居民医保折抵3个月职工医保参保年限,以学生儿童身份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不可折算。

        五、相关要求

        1.依法落实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职工医保

        医疗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强化职工医保法定参保约束力。对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通过压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规范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保障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2.健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

        医疗保障部门要全面建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健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的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利用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实时核对功能,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联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避免重复参保缴费。组织未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3.优化参保缴费服务

        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制定转保服务事项流程办理相关业务,全面落实好《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会同税务部门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办理时限,完善转保服务事项流程,及时共享转保人员的参保信息,做好转保人员居民医保停保与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的衔接。

        本通知由泰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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