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56/2022-26991 | 分 类 | 政策解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16 |
文 号 | 有 效 性 |
2022年11月15日,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文广旅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化和旅游部、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相继印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规范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二、工作原则
《办法》规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
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活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着力培育新生代传承人,逐步形成年龄层次优化、梯次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泛、充满传承活力的保护传承群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有哪些条件、程序?
《办法》规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由5名(含)以上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四、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办法》规定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支持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六项措施。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并长期坚持开展公益活动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办法》明确了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有哪些管理措施?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属地管理,每年年初应当明确年度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同时对上一年度传承工作绩效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继续享有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对作出重要贡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扬和鼓励。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家庭变故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或经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终止其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视其贡献情况将其列为荣誉传承人并颁发证书。
《办法》明确了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
五、《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活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着力培育新生代传承人,逐步形成年龄层次优化、梯次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泛、充满传承活力的保护传承群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州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
第五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
(二)从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含扩展项目)为准〕的传承实践活动,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
(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15年(含)以上;
(四)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五)本市居民或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区长期居住和工作,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采取有效模式、多种方式培养后继人才, 被认定为该项目的市(区)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
(六)积极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展演、展示等活动。
第六条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研究与管理、经营、传播等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七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由个人自愿提出,并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特长、成就成果、荣誉奖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泰州市市直单位拥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该项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人选,并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地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单位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由5名(含)以上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等活动。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并长期坚持开展公益活动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五条 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年度市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传播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展演及宣传等活动;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及交流等活动;
(三)依规定获得相应补助资金,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七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护、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资料、实物;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等工作;
(四)配合或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十八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属地管理,每年年初应当明确年度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同时对上一年度传承工作绩效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继续享有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对作出重要贡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扬和鼓励。
第十九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家庭变故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或经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终止其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由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视其贡献情况将其列为荣誉传承人并颁发证书。该项目可重新认定他人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去世后,所在地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可采用多种形式对其生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进行宣传。
第二十一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由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传承人履行义务评估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原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0年5月28日发布的《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