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49/2022-26637 | 分 类 | 部门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决定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15 |
文 号 | 泰财购〔2022〕36号 | 有 效 性 |
投诉人:江苏赛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滨江工业园区泰镇路118号1幢507
法定代表人:孙兰美
被投诉人1:泰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所在地址:泰州市海陵区永泰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被投诉人2: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高新区潇湘路99号1幢101室5-8F、19F
法定代表人:陆俊
投诉人江苏赛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为公司”)对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智信公司”)组织的泰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信息化建设监理及等保项目”(项目编号:JSZC-321200-ZCGC-C2022-0030,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已于2022年11月9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一是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主要内容涉及: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中将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颁发的信息系统监理服务标准贯标证书以及信息系统项目变更控制管理软件、信息系统项目合同管理软件等软件着作权作为加分项;二是该项目竞争性采购文件获取时间期限、开标时间不符合政府采购要求。
(二)投诉请求
请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要求修改本次项目竞争性采购文件的获取时间期限、开标时间并调整评分标准。
二、审查情况
2022年10月31日,中诚智信公司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并分别于2022年11月8日、2022年11月11日、2022年11月21日三次发布该项目更正公告。2022年11月2日投诉人赛为公司针对该项目向泰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中诚智信公司提出质疑,泰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中诚智信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对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1月9日投诉至本机关。
(一)关于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问题
投诉人赛为公司对采购文件提出2个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贯标证书颁发机构为中国电子企业协会,该协会所颁发的证书仅仅代表行业内会员之间能力的评价,缺乏权威性,将此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不合理,与工信部信软函(2019)169号文相悖,并且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仅为自愿申请参加贯标的会员单位颁发证书,我司作为信息系统监理服务商,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未参与此类会员申报。2.本项目为信息化建设监理项目,评审因素侧重点应当于供应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本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软件着作权在一定程度上只反映了供应商的研发能力,不能直接反映服务质量,没有此类软着,监理服务的标准依旧是要满足“四控、三管、一协调”的要求。另我司提出的关于评分中所述软件着作权描述一字不差地指向同一家公司的质疑,未得到回复或说明。投诉人回复函所列出的相关友商的相近软件着作权未指明评分标准中相对应的名称及评定依据。
被投诉人2中诚智信公司答复称,对这两个评分标准将以澄清补充的方式删除。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投诉事项1“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颁发的信息系统监理服务标准贯标证书作为评审因素”问题,根据中国电子企业协会《章程》第一条规定,该协会是由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销售、信息服务等企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同时《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贯标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该协会的贯标结论系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体系》(T/CEEA JC.001-2020)中的相关团体标准要求进行评定,并且自愿参加贯标的申请单位首先需是该协会监理分会的成员单位。经审查,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体系》是由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分会牵头制定,非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制定的行业标准,供应商如需获得贯标证书首先需是该协会监理分会的成员单位,被投诉人将该协会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分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点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项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相关软件着作权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采购文件中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被投诉人将“信息系统项目变更控制软件、信息系统项目合同管理软件、信息系统项目进度控制管理软件”等软件着作权作为评审因素,与该项目信息系统监理服务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性不强,投诉事项2成立。另外,被投诉人已于2022年11月21日发布更正公告对采购文件进行更正,投诉事项1、2已不存在,故投诉事项1、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3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问题
投诉人赛为公司称,该项目磋商文件获取日期为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3日,合计4个工作日;项目开标时间为2022年11月8日,距磋商文件获取时间仅相差9日;两时间期限均不满足《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规定。
被投诉人中诚智信公司答复称,该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获取时间期限、评审时间已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做相应调整。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因投诉人赛为公司在提起投诉前未对该投诉事项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故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投诉人赛为公司的投诉事项1、2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2成立;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该项目采购活动继续开展;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事项。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