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49/2022-23153 | 分 类 | 部门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11 |
文 号 | 泰财教〔2022〕13号 | 有 效 性 |
各区委宣传部、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宣传和统战部,各区文体(广)旅局,各区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文化企业,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泰州市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中共泰州市委宣传部 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5月11日
泰州市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21〕88号)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文化建设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决定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按程序审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文化产业项目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其他文化项目(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采取项目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五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能明显提升泰州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企业、载体平台和重点项目。
(一)新招引项目
1.实际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投资项目(数字文化、创意设计、影视传媒等领域);
2.实际投资额达到20亿元、10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文化旅游领域新增投资建设项目(酒店、乡村旅游、文旅综合体等)。
(二)重点文化企业
1.新入选江苏省“民营文化企业30强”的文化企业;
2.新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文化企业;
3.当年度新进入“四上”统计库的前二十名文化企业;
4.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长排名前二十名的规上文化企业。
(三)文化载体平台
1.新入选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类重点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2.举办文化产业专题推介活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景区)。
(四)文化与科技融合程度较高的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影视动漫、数字出版、网络游戏等项目;
(五)营造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环境、构建文化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的国家、省、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
(六)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广告会展、版权贸易和服务等项目;
(七)与传统文化相结合,挖掘、提升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并进行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
(八)骨干文化企业“走出去”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九)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和文化创意类众创空间孵化项目;
(十)冲刺国家、省“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奖项的文化艺术精品生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精品生产项目;
(十一)全市性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活动;
(十二)文化企业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文化产业展会;
(十三)市认定授牌的城市书房及免费开放、达到一定规模面积、观赏量的民办博物馆建设;
(十四)文化产业统计、评审论证、审计等事项;
(十五)市文化建设重大事项协调小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激励资助等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贴。对拟支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性支出给予补贴,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项设备购置,专项服务购买等前期投入;
(二)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其在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额,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贴息补助;
(三)激励资助。对项目申报截止日已经完成的、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激励资助。具体资助项目类型及额度按泰州市政府办《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泰政发〔2012〕31号)执行。同时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旅游发展资金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
以上三种方式不重复享受。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优先支持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单个项目贴息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确定和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原则上实行项目申报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泰州市区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类企业、园区(街区、景区)或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应当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能力,资信等级较高。注册资本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企业(单位)已完整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含一个会计年度),新招引文化产业单位除外。
第十条 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文化关联度,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申报项目原则上为当年度立项并建设,项目需要立项审批的,应当已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不需要立项审批的,应当提供翔实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申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四)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当年度应当由或已经获得市级财政其他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五)项目实地考察时企业(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收资料的;提供的财务和税务资料明显不符的;申报企业或项目年度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六)以前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经过绩效评价不合格并且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七)申报单位被确定有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申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组织申报
10月31日前,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申报要求向所在区文化部门提出申请,市直单位直接向市文广旅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当填报《泰州市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并提交如下佐证材料:
1.企业(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核查原件;
2.企业投资项目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立项审批的提供批准文件,不需要立项审批的应当提供翔实的相关资料;
3.新增投资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出具的反映此投资项目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4.申报类别所需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初审认定
11月1日至11月30日,市、区宣传部门、文化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的初审认定工作。
1.各区文化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汇总,会同本级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于11月10日前报市文广旅局。
2.市文广旅局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主体和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认定。
(三)确定奖补
12月份,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对经绩效考评后拟扶持的文化产业单位、平台载体和项目提出奖补资金建议方案,市文化建设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核确定。根据审核确定结果,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相关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下达。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下达。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单独明细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已完工或因故撤销、停建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项目单位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收回交市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挪作他用。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申报实施方案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区宣传部门、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宣传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市直项目直接报送市委宣传部。各区宣传部门将全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报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将全市情况汇总后报市文化建设重大事项协调小组。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项目资金下达后6个月仍未实施的或2年内未达到申报投资规模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3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核减项目单位所在地下一年度的资金支持规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