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49/2022-26639 | 分 类 | 部门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决定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30 |
文 号 | 泰财购〔2022〕40号 | 有 效 性 |
投诉人:煜和通源(江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泰州市海陵区税务东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召富
被投诉人:江苏瑞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泰州市海陵区铁塔路20号南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元年
相关供应商:江苏火之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兴泰南路99号6幢东101室
法定代表人:冯余勇
投诉人煜和通源(江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和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瑞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恒公司”)组织的“泰州市行政审批局食堂管理经营项目”(项目编号TZG2022600-jsrhdl,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已于2022年11月25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江苏火之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之韵公司”)不具备固定餐饮经营场所,其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有关评分标准第二大项第3小项第(2)小条不应得分。
(二)投诉请求
1.请求撤销火之韵公司中标资格,重新确定该项目合法供应商。
2.请求瑞恒公司针对“中标单位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相符”的质疑答复,提供中标供应商具体的公司坐落图、餐饮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二、审查情况
2022年10月26日,瑞恒公司发布该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分别于2022年11月1日、11月2日两次发布该项目更正公告。2022年11月21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江苏火之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1月22日,投诉人煜和公司就中标供应商火之韵公司不具备固定餐饮经营场所问题向瑞恒公司提出质疑,瑞恒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对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煜和公司对瑞恒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1月25日投诉至本机关。
投诉人煜和公司称,2022年11月2日更正后的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有固定的餐饮经营场所的得7分(须提供产权或者房屋租赁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餐饮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但我单位实地探访中标供应商火之韵公司,其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泰州市海陵区兴泰南路99号6幢东101室,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实际经营者为敬成精密磨具有限公司,该地址房屋不符合招标文件中“供应商具有固定的餐饮经营场所、且供应商餐饮经营场所有营业执照”的要求,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同时,中标人火之韵公司仅提供房屋租赁的方式获得固定场所材料,并没有提供自己的餐饮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等材料,因此,火之韵公司在该评分项中不应得分。
被投诉人瑞恒公司答复称,2019年12月27日火之韵公司通过承包泰州明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食堂的方式获得泰州市海陵区兴泰南路99号6幢东101室的使用权,并于2022年4月27日将公司地址由“泰州市公园路41号天泰数码市场B区壹楼B9888号”变更为“泰州市海陵区兴泰南路99号6幢东101室”。同时,火之韵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与海陵区丰德园餐厅签订酒店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22年1月31日至2023年1月30日,租赁期间火之韵公司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火之韵公司以丰德园餐厅作为固定经营场所参与该项目的投标评分,并在附件中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标供应商火之韵公司答复称,我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泰州市海陵区兴泰南路99号6幢东101室(泰州市明州康复医院内),与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食品卫生许可证照上载明的地址一致。投诉人煜和公司提供物证并主诉的敬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及其地址与我公司无任何经济关系以及房屋场所联系,敬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注册与实际经营地址为“泰州市海陵区兴泰南路99号2幢”。同时针对投诉人于和公司提出的我公司不具备固定餐饮场所的问题,我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当中对采购方提
出的所有投标要求已做出了正向响应,提供了相关完备的佐证支撑材料,对上述内容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显示,中标供应商火之韵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住所地为泰州市海陵区兴泰南路99号6幢东101室,与其提供的《泰州明州康复医院食堂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地址相一致,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相一致,投诉人所称的“泰州敬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为泰州市海陵区兴泰南路99号2幢,与中标人火之韵公司并非同一经营地址。第二,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及《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中标供应商火之韵公司以其于2020年1月30日与海陵区丰德园餐厅签订的《酒店租赁合同》为依据,将丰德园餐厅作为固定经营场所参加投标,但其提供的该场所营业执照和食品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者均为海陵区丰德园餐厅,该合同不能作为火之韵公司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得分依据。第三,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分标准第二项综合能力中第3栏“便利化服务及企业性质”要求“供应商有固定的餐饮经营场所的得7分(须提供产权或者房屋租赁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餐饮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中标供应商火之韵公司如有其他合法的经营场所,则应当实行“一地一证”原则,以火之韵公司的名义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中标供应商火之韵公司仅凭与海陵区丰德园餐厅签订的《酒店租赁合同》和海陵区丰德园餐厅作为该地点经营者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该项目的投标响应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分标准第二项综合能力中第3栏的评分标准,故火之韵公司该项不应得分。综上所述,投诉人煜和公司的投诉事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江苏火之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