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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30/2016-05190 分 类 市政府文件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5-24
        文 号 泰政发〔2016〕78号 有 效 性 有效
        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三大战略性主导产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4 00:00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加快发展三大战略性主导产业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5月24

          加快发展三大战略性主导产业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部署,积极实施差别化产业发展策略,推进生物医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高技术船舶与海工装备、节能与新能源三大战略性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三大产业)做大做强,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现代特色产业体系,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创新体系建设

          1.支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以三大产业集聚区为核心、龙头企业为支撑,组建三大产业创新中心,推动产业加快迈向中高端。三大产业建成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视新增仪器设备投入等情况,给予100—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认定命名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认定命名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2.支持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创新成果加快转化,加速推进产业化。对投入产业化的一类新药给予总计1000万元的奖励,对投入产业化的三类医疗器械给予总计100万元的奖励,并按序时进度分步实施;对取得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船舶生产企业研发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船型或被认定为省重大装备首台套、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100300万元奖励。节能环保、新能源企业研发生产能效等级达到一级的新产品,且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引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落户并实现市场销售的,给予引进市(区)或园区500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企业采购市内三大产业企业配套产品当年累计新增20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3.强化规划引领。支持各市(区)加快编制三大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支持各产业集聚区科学编制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垂直整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链建设规划经评审确认,市政府奖励基金对规划编制经费给予补助。

          4.强化载体建设。各类园区经认定命名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三大战略性主导产业集聚区或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各产业集聚区或特色产业基地当年三大产业国税开票销售占全市比重比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可获得产业引导基金的支持。各产业集聚区或特色产业基地建成市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50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强化项目招引。鼓励各市(区)招引实施三大产业项目,对当年新实施三大产业项目投资占全市比重高于上年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或当年三大产业国税开票销售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6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强化飞地开发。鼓励各市(区)招引三大产业项目跨市(区)落户到相关产业集聚区,具体奖励政策比照《泰州市区“飞地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泰政发〔2015〕97号)和《鼓励大健康产业向中国医药城集聚发展政策意见》(泰办发〔201559号)执行。

          7.强化要素保障。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占地面积超过100亩且容积率超过2.0用于发展三大产业项目的标准厂房,市政府奖励基金按建筑面积20/平方米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项目所在地园区奖励等面积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三大产业项目的用地、用电、用水、用气和环境容量,并有序推行资源价格差别化。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8.支持吸纳高端人才。对三大产业企业吸纳并签订3年以上协议,并对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产业高端人才,经评定以当年个人所得税额为参考,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产业领军人物按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00%给予奖励。

          9.积极引进创新团队。对引进国际性领军人才团队(3名以上“千人计划”人才共同组建或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美国科学院等产业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领衔)落户,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引进创新团队带项目创办三大产业企业,根据项目创新领域、技术水平、市场潜力等情况,最高可提供300万元贷款贴息或产业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对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10.鼓励企业家创新创优。生物医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产业研发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当年国税开票销售增速超过50%的、生产制造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且当年国税开票销售增速超过30%的,高技术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且当年国税开票销售增速超过20%的,节能与新能源产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且当年国税开票销售增速超过30%的,企业产品或技术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可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的,当年授予企业法人代表“金牛奖”金质奖章,并优先推荐授予“泰州市功勋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四、创新引导投入机制

          11.设立政府奖励基金。在鼓励各市(区)加大三大产业扶持力度的同时,市、市(区)两级财政联合组建规模为2.5亿元的政府奖励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三大产业集聚区、重点企业、重大产业链项目建设,以及吸纳高端人才、创新团队奖励和投融资机构绩效奖励等。

          12.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采取公募众筹方式,市、市(区)两级财政和金融资本联合组建首期规模为5亿元的三大产业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母基金”运作模式,引导设立相关子基金,采用领投、跟投及债权等投资方式,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三大产业企业。

          13.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以产业引导基金为“母基金”,吸引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联合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参股不控股的形式,大力引导成熟期、转型期三大产业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培育储备后备上市企业。

          14.鼓励风投机构投资。支持国内外风投机构来泰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我市注册纳税、对我市三大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比重不低于60%的风险投资机构,比照执行战略性新兴产业除税收之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五、建立融资培育机制

          15.设立信用担保基金。市、市(区)两级财政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信用担保基金,优先服务于三大产业发展。贷款银行对信用保证基金担保企业贷款执行优惠利率,且不收取额外费用或增加第三方担保。信用担保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担保费率控制在年1%以内,按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倍放大担保额度,为单家企业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6.鼓励企业上市重组。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本地三大产业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层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与国际集团、品牌重组嫁接,成功并购国内外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的,按完税交易额的1%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与全球500强,世界行业前5强企业实现高位嫁接(含科技合作)的企业,给予50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对于成功发债的三大产业企业,按其当年债券实际发行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为三大产业企业发债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项目团队,按当年债券实际发行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8.加强信贷配套政策支持。对按期还本付息、近三年平均国税开票销售增速达到20%以上的三大产业企业,按新增贷款利率高出同期基准利率部分的50%予以贴息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对三大产业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违约损失部分,给予承贷金融机构20%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引导金融机构推出适应三大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重点支持生物医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企业产业化,船舶“白名单”企业高技术、高附价值船舶研发制造信贷融资,节能与新能源企业重大项目实施等,市政府每年评选510个成功运作推广的优秀金融产品,对于每个产品开发(推广)团队奖励10万元。

          本政策奖励扶持事项根据评估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兑现,与市委、市政府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配套执行,同一事项涉及多条扶持政策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本政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16年6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24日印发

         

        泰政发〔201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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