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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703/2017-02018 分 类 部门文件 综合政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民防局 发文日期 2017-08-11
        文 号 泰防党〔2017〕8号 有 效 性
        中共泰州市民防局党组关于印发《市民防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7-08-11 00:00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局长室,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市民防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民防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泰州市民防局党组

                                                                  2017年8月11日

         
         

        市民防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局重要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市委《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我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我局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四)坚持科学决策,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决策权限范围


         

          第三条“三重一大”的决策权限范围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

          我局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发展战略、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

          3、年度工作报告、工作目标、财务预算和决算;

          4、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5、绩效考核、福利待遇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7、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事项;

          8、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9、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宣传教育等重要工作;重要信息披露、发布及维护稳定重大事项;

          10、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对重大违纪人员的处理;

          12、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3、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我局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1、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人事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3、人员招录、聘任、辞退等;

          4、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

          5、职称评审、先进评选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我局重要项目安排范围主要包括:

          1、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年度重点事项;

          2、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3、购买重大资产及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4、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

          我局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1、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慰问、扶贫、捐赠支出;

          2、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支出;

          3、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除慰问、扶贫、捐赠、基建项目之外的各类支出;

          4、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项目支出。

          可不经集体研究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支出范围:

          1、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或工作要点,且采购对象和金额均明确的项目支出;

          2、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或工作要点,且经过政府采购的项目支出;

          3、总金额已经研究同意,但按月、季度或分期付款的项目支出;

          4、上级机关或部门来文明确要求且来源单一的项目支出;

          5、每个月正常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食堂采购支出;

          6、往基建账户或下属事业单位账户拨付资金;

          7、按规定提取的备用金。

          第八条我局需要报请上级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我局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并报请上级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等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

        第三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决策时,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由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领导班子成员经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三)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处室(单位)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第十二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第十四条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讨论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根据会议内容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表决方式。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第十六条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应向局主要负责人请示同意后实施,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第十七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八条对会议决策事项,局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并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全体人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局办公室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部门,负责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

          第二十一条负责执行决策的处室(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二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执行处室(单位)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三条局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单位年度责任考核内容,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

          第二十五条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机制,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未向局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三)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四)拒不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五)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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