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89/2019-08145 | 分 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局 | 发文日期 | 2019-12-05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海陵区城市管理局:
《中共泰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施行。
中共泰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
2019年11月11日
中共泰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改进局党组议事决策工作,充分发挥局党组集体领导作用,不断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城市管理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泰州城管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发挥局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增强局党组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5.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严格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落实党内监督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6.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严格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二、议事决策范围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泰州城管实际,研究贯彻意见,作出工作部署。
2.研究确定全局长远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管理制度。
3.研究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
4.研究局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重要事项。
5.研究本局重大建设项目、年度经费预决算、重要预算外开支和大额资金(5万元以上)使用等重大财务事项。
6.按照有关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出国等重大事项。
7.审议需要向市委、市政府、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审议以局党组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重要文件和党组书记代表局党组所作的重要报告、讲话。
8.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处分事项。
9.听取处室(单位)重要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处室(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10.研究需要局党组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
1.时间安排。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2.会议主持。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
3.出席人员。党组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局党组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组书记确定,可通知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列席党组会议。
4.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党组成员提出经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未列入党组会议的内容,一般不予讨论;分歧较大的重要内容,一般不急于提交党组会议讨论;不搞临时动议。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在认真研究酝酿形成比较成熟意见的基础上提前报党组书记审定。议题主办处室(单位)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局人事处负责材料的收集汇总。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提出需讨论决定的事项,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行。
5.征求意见。提交党组会议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咨询、把关,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内容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牵头处室(单位)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涉及人事、经费的,职能处室(单位)应事先同市组织人事、编办、财政等部门充分协商,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接;涉及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调、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6.会前酝酿。党组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
7.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到各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8.会议召开。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对干部的任免、奖惩,对重大违纪案件作出处理意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9.会议讨论。党组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首先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介绍情况、作出说明;其次党组成员进行讨论,就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党组书记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与会领导进行表决。讨论中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10.会议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的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逐个表明意见,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实行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下次党组会议再讨论决定。党组成员在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党组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四、决策执行和监督
1.党组会议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分送局领导、各处室(单位)。
2.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通过组织向上反映。党组成员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遇到困难影响执行时,要及时向局党组汇报,必要时提请党组会议研究解决。
3.健全完善局党组决策督促落实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列出工作清单,提出工作要求。局人事处要及时了解决策贯彻进度,催办落实,并采取适当形式,向党组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党组会议报告。
4.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的,党组会议指定专人负责起草,由党组书记签发。
五、议事决策纪律
1.凡属党组会议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2.党组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未经批准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党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3.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局党组每年召开1-2次民主生活会,增进党组成员之间的交流、沟通,相互提醒、相互监督。
4.如发生破坏党的纪律的问题,局党组应组织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本规则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