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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862/2018-00404 分 类 国有企业信息公开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国资委 发文日期 2018-01-30
        文 号 泰国资【2018】19号 时 效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泰州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01 15:02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出资企业、委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泰州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0日

         

        泰州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为规范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条 市国资委重大决策事项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履行事前或事后报告程序。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审议决定。

        第三条 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及国有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或措施;

        (二)起草规章草案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制定辖区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审查辖区范围内国有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

        (四)审批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和申请破产事项;

        (五)审批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批监管企业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七)编制市国资委机关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和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八)制定和发布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

        (九)追究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

        (十)其他需经市国资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主办处室提请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按相关规定需要提交调研报告、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第三方专业服务评估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论证。重大决策事项涉及企业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七条 在决策重大事项前,主办处室或企业一般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重大事项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做出后,由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相关处室实施,或者由相关企业组织实施。责任处室对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当经过市国资委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由市国资委党委书记或主任主持,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分管委领导主持。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重大事项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不具备决策前置条件的,不得提供会议决策。及时做好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并将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及其说明、调研报告、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归档。 

        第十条 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或经授权主持会议的委领导)根据会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做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或再次审议的决定。其中:

        (一)做出同意决定的,由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

        (二)做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

        (三)做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性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四)做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五)做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将事项、依据、结果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及时依法公布。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处室或企业发现可能影响决策决定调整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如因决策依据、条件发生变化,或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需重新履行决策程序,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十三条 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或未按决策意见实施,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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