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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53/2018-10128 分 类 部门文件 工业、交通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18-10-22
        文 号 泰交经【2018】19 号 有 效 性
        关于印发《泰州市内河(长江除外)港口码头和船舶修造单位防污染设施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24 14:10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航道处,局港口处: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交办水函【2016】976号)、《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5】175号)以及《泰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泰政办发【2017】63号)的相关要求,确保国家、省、市下达的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如期实现,现将《泰州市内河(长江除外)港口码头和船舶修造单位防污染设施配备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能要求,督促辖区内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市局(经济办)。

        附件1:泰州市内河(长江除外)港口码头防污染设备配备标准

        附件2:泰州市内河(长江除外)船舶修造单位防污染设备配备标准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0月22日

         

         

         

         

         

         

        附件1:

        泰州市内河(长江除外)港口码头

        防污染设备配备标准

        1.内河(长江除外)港口码头在醒目位置设置长度为1.8米,宽度为1米的“船舶垃圾、油污水接收点”告示牌一块。

        2.内河(长江除外)港口码头在设置的“船舶垃圾、油污水接收点”告示牌下配备接收船舶垃圾接收设施一套(2个/套),1个标识为“可回收垃圾”带盖垃圾桶、另1个标识为“不可回收垃圾”带盖垃圾桶。

        3.内河(长江除外)港口码头在设置的“船舶垃圾、油污水接收点”告示牌下配备油污水专用收集桶一套(1个/套)。

        4.内河(长江除外)港口码头建设配置船舶生活污水收集池,以及配套的泵与管道设施,容积不小于3立方米,在码头前沿适当位置布置,便于船舶送交及企业转运处置。

        5.内河(长江除外)油品码头应配备150米围油栏,或与专业防污公司签订围油栏租用合同。

        6.内河(长江除外)港口码头应与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签订合同,对收集的船舶垃圾、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按规定做好转运处置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附件2:

        泰州市内河(长江除外)船舶修造单位

        防污染设备配备标准

        一、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的一般要求

        1.1船舶修造单位应按规定自行无害化处理油污水,可委托有资质及处置能力的单位对接收的污染进行无害化处理。

        1.2船舶修造单位应设置船舶生活垃圾储存装置、固体废物和有害材料储存装置、围油栏、油污水储存装置、油污水分离装置等设施设备,并处于有效的运行状态。

        1.3防污染设施设备应妥为储存和维护,存放在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防潮、隔热等功能场所内,保持良好可用状态。

        1.4配备防污染设施设备应同时配齐相应的配套辅助设备。配套辅助设备包括围油栏的附件、辅助设备和与码头、岸边设施浮动连接的装置等。

        1.5配备水域防污染监视设备。

        1.6按JT/T451、JT/T787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和通信器材以及充足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1.7船舶修造单位的防污染设备中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451-2017)的要求。

        1.8固体废物和有害材料储存应使用规定的容器并采取防风、防雨、防渗漏措施,属于危险废物的还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 相关规定。

        二、船舶修造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2.1船舶建造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数量要求。

        2.1.1一级船舶建造单位(船长≤90m)需设置油污水储存装置(有效容积)7m3,二级船舶建造单位((90m<>

        2.1.2一级船舶建造单位(船长≤90m)需设置油污水分离装置(处理能力)5 m3/h,二级船舶建造单位((90m<船长≤150m)需设置油污水分离装置(处理能力)8m3>

        2.1.3一级船舶建造单位(船长≤90m)需设置生活垃圾储存装置(有效容积)5 m3,二级船舶建造单位((90m<船长≤150m)需设置生活垃圾储存装置(有效容积)5>

        2.1.4一级船舶建造单位(船长≤90m)需设置固体废物及有害材料储存装置(有效容积)10 m3,二级船舶建造单位((90m<船长≤150m)需设置固体废物及有害材料储存装置(有效容积)10>

        2.1.5一级船舶建造单位(船长≤90m)需设置污水井(有效容积)5m3,二级船舶建造单位((90m<船长≤150m)需设置污水井(有效容积)8>

        2.1.6一级船舶建造单位(船长≤90m)需设置污物池(有效容积)3m3,二级船舶建造单位((90m<船长≤150m)需设置污物池(有效容积)8>

        2.1.7一级船舶建造单位(船长≤90m)需贮存围油栏长度400 m备用,二级船舶建造单位((90m<船长≤150m)需贮存围油栏长度550>

        2.2船舶修理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数量要求。

        2.2.1一级船舶修理单位(船长≤90m)需设置油污水储存装置(有效容积)14m3,二级船修理造单位((90m<>

        2.2.2一级船舶修理单位(船长≤90m)需设置油污水分离装置(处理能力)5 m3/h,二级船舶修理单位((90m<船长≤150m)需设置油污水分离装置(处理能力)10m3>

        2.2.3一级船舶修理单位(船长≤90m)需设置生活垃圾储存装置(有效容积)10m3,二级船舶修理单位((90m<船长≤150m)需设置生活垃圾储存装置(有效容积)10>

        2.2.4一级船舶修理单位(船长≤90m)需设置固体废物及有害材料储存装置(有效容积)20 m3,二级船舶修理单位((90m<船长≤150m)需设置固体废物及有害材料储存装置(有效容积)20>

        2.2.5一级船舶修理单位(船长≤90m)需设置污水井(有效容积)5m3,二级船舶修理单位((90m<船长≤150m)需设置污水井(有效容积)8>

        2.2.6一级船舶修理单位(船长≤90m)需设置污物池(有效容积)3m3,二级船舶修理单位((90m<船长≤150m)需设置污物池(有效容积)8>

        2.2.7一级船舶修理单位(船长≤90m)需贮存围油栏长度800 m备用,二级船舶修理单位((90m<船长≤150m)需贮存围油栏长度1100>

        2.3其它相关要求

        2.3.1船舶修造单位可根据建造船长、船型,自行购买、租赁围油栏。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

        2.3.2垃圾接收设施应实现垃圾分类接收和存放

        2.3.3须配备水域防污染监视设备

        2.3.4船舶建造单位应按规定自行无害化处理油污水,可委托有资质及处置能力的单位对接收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船舶修造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操作要求

        3.1吊装有害材料、固体废物等容易污染水域物料时,应妥善包装、谨慎操作,防止跌落或散落造成水域污染。

        3.2进入有害气体浓度高的场所,应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测量,达标后仍需根据气体的特征佩戴空气呼吸器、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上防毒物渗透工作服。

        3.3船舶修造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有害材料应明确其处理场地和处理方式,或移交给有资质及处置能力的单位加以处理。

         

        抄送:市经信委、环保局、城管局、住建局。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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