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30/2018-11095 | 分 类 | 市政府办文件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8-12-10 |
文 号 | 泰政办发〔2018〕13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1.支持中小企业加大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打造一批细分市场占有率高的“隐形冠军”企业。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当年在装备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以及产品研发投入总额达300万元,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中小企业加大信息化投入、实施信息化改造,对新获认定的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平台)等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2.对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培育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凡新获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产品、“隐形”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5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3.对新获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当年其单个专利新产品开票销售突破500万元的,按不超过新产品开票销售的2%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4.对年开票销售突破2000万元,且开票销售、入库税金两项指标增幅均达20%以上的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二、推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5.推动创新要素向创业园区(基地)汇集,提升创业园区(基地)公共服务能力,培育一批省、市级创业园区(基地)。凡获批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获批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最高奖励15万元。对省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按其当年培育新创办入驻企业数,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辅导补助。
6.鼓励在省市重点工业园区和创业基地中建设供中小企业创业的廉租型标准厂房,对市区廉租型标准厂房建设单位按当年建设竣工面积给予奖励,单层标准厂房奖励4万元/万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奖励8万元/万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为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或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提供廉租型标准厂房租赁的机构,按其减免租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推进小微企业进规模,对当年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得国家级创业创新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创业创新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支持
8.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担保机构必须依法诚信经营业务,担保业务开展1年以上,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在70%以上的,按其提取风险准备金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以年平均在保余额为基数,给予不超过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对市及各区中小企业转贷平台、中小企业统贷平台,按当年转贷、统贷业务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10.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普惠服务。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政策宣传、技术服务、融资对接、法律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等。对受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中小企业科技、质量、管理、两化融合等诊断活动的单位,对诊断费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11.壮大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中小企业星级服务机构,发挥好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提升服务能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获批为国家级中小企业示范服务平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批为省级三星、四星、五星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批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12.健全完善培训体系,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免费培训,重点支持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加快转型创新以及培育行业领军人才等方面的培训服务。对受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培训的单位,按照参培人员给予100元/人·天的补助。
五、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3.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市政府设立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政策中财政奖补政策的落实,并视市级财力状况,调整专项资金预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4.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安排一定资金,组织各类媒体开展中小企业系列宣传,选择发展一批典型,对企业进行全面介绍和宣传,重点推广“专精特新”企业成长案例和成功经验,提升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15.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组织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国内外展会,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附则
本政策中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分的中、小、微型企业,如有新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为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不作规模要求。
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经营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不享受本政策。
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之前制定政策的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以参照本政策执行。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政策制定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加强对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和绩效管理。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市区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