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864/2021-04704 | 分 类 | 医疗保障 社会保障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1-03-03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市急救中心:
你中心《市急救中心关于明确救护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救护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医〔2014〕3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标准执行情况,并参照周边城市标准,现就我市救护收费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市救护收费项目及标准,仍按泰州市物价局、泰州市卫生局、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泰州市救护收费标准的通知》(泰价医〔2015〕34号)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
二、你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清单结算等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