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索 引 号 01441649/2022-26263 分 类 政策文件解读 财政、金融、审计 其他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2-11-23
        文 号 有 效 性
        《泰州市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11-23 10:51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台了《泰州市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泰财规〔2022〕4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本办法起草的依据主要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0号)、《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21〕88号)、《泰州市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泰财绩〔2019〕11号)等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绩效评价范围。明确绩效评价范围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所有项目支出。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绩效评价体系。绩效评价按照“科学公正、分类开展、激励约束、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分为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两种方式,两者各有侧重,相互衔接。部门自评是指预算部门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本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支出进行自我评价。财政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要求,通过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预算部门的项目支出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三)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部门自评一般围绕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四个一级指标设定评价指标体系,侧重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财政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指标权重应当突出结果导向。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和衡量。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

        (四)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对财政部门以及市级各部门在组织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范了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环节,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财政评价结果按有关规定应与预算安排挂钩,同时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完善评价结果公开机制,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机构汇报,并依法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法律责任。一是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项目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二是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