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行政机关编制了《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并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本指南可在泰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网址为http://nyncj.bjsdkl.com)上查询。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扶贫、美丽乡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3.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http://nyncj.bjsdkl.com);
本机关主要通过门户网站(http://nyncj.bjsdkl.com)“政务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主题、组配、体裁三种分类方式,每种分类方式包含多个一级目录,包含概况信息、财政信息、政府文件等内容。具体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3.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4.“泰州农业”政务微信等政务媒体;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泰州市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海陵区凤凰东路66号B座农业大厦221室
联系电话:0523-86882012
传真号码:0523-86882011
邮政编码:2253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寄申请。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邮寄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政府网站申请。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泰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申请编号、密码,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泰州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四)申请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法人/其他组织 | 机构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证件名称* |
| 联系人证件号码* |
|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时间*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电子邮件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
|
|
|
|
|
|
|
|
|
说明: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标注*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申请人根据本人身份选择在“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项填写申请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