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行政机关编制了《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并可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本指南可在“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http://jgglj.bjsdkl.com/)查询。
一、信息的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部门领导信息及工作分工、机构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等。
(二)政策文件
主要包括:本部门业务工作相关的文件。
(三)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本部门相关的人事任免、表彰等。
(四)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本部门年度财政预决算及落实情况,业务工作相关的专项资金及落实情况。
(五)信息公开年报。
主要包括:各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本行政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编制了《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jgglj.bjsdkl.com/)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通过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网址为http://jgglj.bjsdkl.com/)“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通过泰州市政府网站或者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网站下载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凡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敏感信息公开申请,应到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按规定提交申请表。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1.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显着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邮寄、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地址:泰州市凤凰东路58号,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邮编:225300,传真号码:0523—86839192。
2.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申请编号、密码,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二)申请处理
本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电话:0523—86886193, 传真号码:0523—86839192,地址:泰州市凤凰东路58号(市政府大院内主楼一楼),邮政编码:225300,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按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说明: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标注*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申请人根据本人身份选择在“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项填写申请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