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67/2022-25076 | 分 类 | 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管 决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08 |
文 号 | 泰市监处字〔2022〕13号 | 有 效 性 |
当事人:泰州医药高新区澳特斯尔装饰材料经营部(潘加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91MA1YLUGG99
住所:泰州市百饰得建材装饰城15幢106室
经营者:潘加秀
业务范围:装饰装潢材料(不含危化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市场监管“利剑”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用轻钢龙骨、岩棉板、纤维增强水泥板进行执法检查,调取了相关产品的工程材料使用报审表,经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南京国材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提供的部分检验检测报告为伪造。2022年6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2年7月5日、7月14日,我局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泰市监检鉴结〔2022〕3-4号)和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证明材料两份、南京国材检测有限公司回函一份。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
我局依法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单位、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取了产品合格证和相关供货、结算记录等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以5.6元每米的价格销售了规格为DU50×15×1.0×3000的建筑用轻钢龙骨20810米至建设工程,并提供了编号为XJ2021C03B01099的伪造检测报告;当事人以8.7元/㎡的价格销售了规格为1200×600×50的岩棉板5200㎡至建设工程中,并提供了编号为玻纤质检(WSW)字 第(20121905)号的伪造检验报告;当事人以56元每张的价格销售了规格为2440mm×1220mm×10mm纤维增强水泥板2850张,并提供了编号为CY2021B03C01817 的伪造检测报告。以上产品货值合计321376元。因当事人与工程施工方货款未结算,无违法所得。
2022年8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泰市监处告〔2022〕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建筑用轻钢龙骨、岩棉板、纤维增强水泥板,其行为违反《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第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的”的规定。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销售相关产品的过程中,伪造了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主观过错。考虑到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当事人在一般裁量幅度内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19069.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泰州市任一银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款项。(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6550000000222198,行号:304312825795,备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7日